侦探吧 关注:126,967贴子:892,857

回复:小小推理题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给你们答啊,我自创的题


16楼2011-07-13 20:34
回复
    好吧~小弟知识薄弱~ 还请你给些提示~则个~~


    17楼2011-07-13 20:38
    回复
      2026-06-10 18:25:0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每个人物的介绍都跟上下的人有关


      18楼2011-07-13 20:39
      回复
        没人 我发答案了


        19楼2011-07-13 20:45
        回复
          因为丙是A的前男友,A要和他分手会告诉他富二代的情况,所以他不敢去杀她,而黑奴只是为了引出富二代的资料的,再说已,她养父找他借钱,他又是富二代的女朋友,性格又比较软一定会借给他的,最后只剩下甲就是凶手了,有动机,有技术


          20楼2011-07-13 20:46
          回复
            好吧~ (吸鼻涕)


            21楼2011-07-13 20:47
            回复
              等老半天 终于有答案了 !


              22楼2011-07-13 20:49
              回复
                这题有那么烂吗


                23楼2011-07-13 20:49
                回复
                  2026-06-10 18:19:0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没有
                  只是有些意外~
                  .....................


                  24楼2011-07-13 20:50
                  回复
                    为啥不粉一个


                    25楼2011-07-13 20:53
                    回复
                      矮油 → →


                      26楼2011-07-13 20:55
                      回复
                        貌似有点没看懂,再出一个吧。。。。。。


                        27楼2011-07-13 20:59
                        回复
                          第一题,我觉得应该是甲,一般弱小的人到了被逼急的时候会暴走,这是心理学上的一种现象,一般攀岩来说,装备是必不可少的。攀岩要到最陡峭最凶险的地方才好玩,要买好装备,不然一个不小心会死的,这样的话高级装备一定要花很多钱,既然从丙那个方向来看A应该是个无赖。甲作为朋友应该会很顺从她,但是从楼主说的因为钱的事情发生纠纷来说,甲已经暴走了,所以说杀人这种事情已经对甲来说无所谓了。补充:发生了纠纷之后甲肯定会想我凭什么以前对他那么好,我又不是他的仆人,甲在想以前A对他种种的不好,最后,甲,拿起了屠刀,杀了A!


                          28楼2011-07-13 21:09
                          回复
                            虽然lz发答案了,但我没看!!!!!!!我跟她分析的完全不一样!!!!


                            29楼2011-07-13 21:11
                            回复
                              2026-06-10 18:13:0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干嘛要粉。。。粉了也白粉...


                              30楼2011-07-13 21: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