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要求对罪犯施以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是法理?不外乎社会公认的道理。李昌奎的免死理由被云南的法官们解释的如此牵强而苍白,他们曲解国家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简直是三岁小儿的逻辑。如此水平当高院法官真是云南百姓的悲哀。
若杀人自首可以免死,试问谁还惧怕杀人?法律到底要追求什么样的社会效果?两条人命特别是三岁的孩童,为什么不被云南法官同情还认为是“社会危险性不大”? 云南高院为什么自始至终一味站在犯罪者立场上强调少杀慎杀?王家飞姐弟的命不是命?法院少杀慎杀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是不是鼓励犯罪分子多杀狂杀无辜百姓?这样的法理解释百姓社会怎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社会能不抵触?这样的法官百姓养之何用?
说什么民意不能左右法律,我都奇了怪了,法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难道不是社会民意的体现?不是代表人民大众意志的?难道国家的刑事政策难道是违背民意?若真是象云南法官们解释的这样,百姓守法何益?云南的法官们撇开社情民情,空谈法理,本质上是心中没有百姓的表现。这种法院和法官,百姓应该断其衣食,并予以砸乱。
如今的法院啊,也么冤杀错杀,要么该杀不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