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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管局撤销元氏县房管局“注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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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管局撤销元氏县房管局“注销”决定
理由:注销村民房产证属适用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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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30 21:21:04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记者 曹天健
今年3月29日,石家庄市元氏县房管局依据已经于3年前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注销了该县槐阳镇南杜村村民李保元、李彩坤的房产证。李宝元、李彩坤不服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市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元氏县房管局作出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4月28日,本报以《房管局依据废止规章注销村民房产证 河北元氏县两村民已申请行政复议 》为题对此予以报道。《法制日报》记者今天获悉,石家庄市房管局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适用依据错误,撤销了元氏县房管局的“注销”决定。
石家庄市房管局作出的石住房行复〔2011〕1号、石住房行复〔2011〕2号(除申请人李保元、李彩坤姓名及房产证编号不同外,复议决定书内容相同)行政行复议决定书称:经审理查明,李保元房屋坐落在南杜村西南井元路南,房产证号为10000526,属购买吕路平房屋而来,该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未提供土地使用证及规划审批手续,主要依据是槐阳镇政府和南杜村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土地使用证明》,证明房屋属自建,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其使用,无纠纷,符合村镇规划。被申请人元氏县房管局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以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南杜村南井元路南,房产证号为10000526的房产证,不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注销李宝元名下10000526的房产证,并经律师见证进行了留置送达。
石家庄市房管局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废止,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注销李保元名下10000526号房屋所有权证决定。
法制网石家庄6月30日电



1楼2011-07-01 06:19回复
    政府部门反手为云,覆手为雨,一切为领导意志为转移,太他妈不是东西了!


    2楼2011-07-01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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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4 0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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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1-07-0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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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げ♀①∟i


        6楼2011-07-10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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