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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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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正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赵元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山东正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菏民三初字第 11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楼2011-06-28 15: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