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81216
【实施日期】 19990101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
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
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
,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
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
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