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的政策受到了市民的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6月17日,市物价局联合市建设局召开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会议,50余家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参会,一系列给力政策保证我市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落到实处。
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我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必须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准确位置、编号、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向全市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下发了明码标价《告诫书》,并统一制定了我市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价目表)的样式,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在此次会议后尽快按照细则要求,对现有销售的楼盘及商品房进行标价销售,并及时到物价局备案监制。市、县(区)物价部门在6月下旬开始对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标价、不按规定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如市民遇到售楼部没有明码标价公示,或者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可以拨打12358投诉,物价部门会及时做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