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谁查的,也不知道在哪查的,反正在这个贴的楼里面找到了,发出来了,大家自己看。
2005年:42岁的陈女士经人介绍,与小她13岁的蔡先生认识一两天便闪婚。婚后蔡先生将户口迁入陈女士名下的公租房,不到两个月两人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蔡先生。 2019年-2022年:陈女士才在精神卫生中心确诊精神发育迟滞,并于2022年领取了智力残疾证明。 2024年:该处6平米公租房被拆迁,陈女士获得约325万元征收款。 2026年10月:蔡先生起诉要求分配征收款,法院一审判决蔡先生分得130万元(约四成)。判决的关键在于:陈女士的残疾鉴定是在离婚多年后才做出的,无法倒推证明她在2005年签署离婚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男方律师主张陈女士有高中学历等证据,表明其诉讼前智力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