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娘拍肩的行为
《民法典》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人不得违背他人意愿触碰他人身体。
- 老板娘只是上菜时轻微拍肩提醒,属于餐饮服务场景里很常见的轻微肢体接触,一般不认定侵权;
-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感、禁止触碰,继续触碰才会构成侵犯身体权。
二、女子(顾客)的违法行为(重点)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盘子砸伤老板娘,手臂淤青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摔碎面碗、餐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可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同时民事上需要赔偿餐具损失。
《民法典》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人不得违背他人意愿触碰他人身体。
- 老板娘只是上菜时轻微拍肩提醒,属于餐饮服务场景里很常见的轻微肢体接触,一般不认定侵权;
-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反感、禁止触碰,继续触碰才会构成侵犯身体权。
二、女子(顾客)的违法行为(重点)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盘子砸伤老板娘,手臂淤青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摔碎面碗、餐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可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同时民事上需要赔偿餐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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