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
“考绩”即考核官吏的政绩,它包括中央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上计”,也包括郡县等地方长官对属佐和基层官吏的考核。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关于秦汉时期的考绩制度,长期以来,问津者寡;或有论及,也主要集中于“上计”。秦汉简牍的大量出土和整理,有力地推动了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为进一步弄清秦汉考绩制度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利用简牍和文献相互印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汉代考绩制度作一探讨,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1]
一、考绩项目
(一)史籍所见考绩项目
《续汉书·百官志》“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2]
研究汉代考绩制度,常常引用这条材料,推定户口、垦田、赋税、盗贼等,是考绩的主要项目。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未免失之笼统。
严格地说,上述材料所反映的考核项目,只适用于上计制度。上计虽然是考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毕竟不能代表整个考绩制度。事实上,同样是上计,所考核的项目也未必完全一样。《续汉书·百官志》载:[3]
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这虽是东汉制度,但也能够说明,不论西汉或东汉,由于部门不同,对其长官的考核项目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胡广所云,基本属于“四方民事功课”的内容。
同样是对郡县长官的考核,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考核的重点也不尽一致,或重农桑,或重治安,或重狱政,或重漕运,等等。例如:
(陈立)为天水太守,劝民农桑,为天下最。[4]
祭彤除偃师长,视事五年,县无盗贼,州课第一,迁襄贲令。时贼钞掠,彤到官,诛鉏奸猾,县界清静,诏书增秩一等,赐缣百疋,册书勉励。[5]
(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6]
拜(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上以式朴忠,拜为齐王太傅,转为相。[7]
至于《汉书·儿宽传》:“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8]则是临时对某一项事务的考核。
由于郡县佐官属吏都分曹办事,如果用某类政事作为统一的考核项目,则未必符合他们的实际职掌,也很难在他们之间评出高下等第来。
凡此种种,都需要制定一些能够适用于不同职掌的官吏之考核项目和标准。关于这一问题,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中的有关文字颇值得注意。
(二)《考功名》与汉简“功劳案”
董仲舒是汉代大儒,也是著名的政论家,他的《考功名》是为当时统治者设计的一套考核官吏政绩的原则和方法,尽管有其理想的成分,但并非全无根据或主观臆造。《考功名》所提出的考绩项目如下: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9]
“爵”即爵位,“禄”即俸禄,“秩”即职位或品级,“日”即劳绩,“实”即实效、功效。这些内容都不涉及官吏的实际职掌。这种“考试之法”在汉代其他史籍中不易找到佐证,但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却不乏其例:
“考绩”即考核官吏的政绩,它包括中央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上计”,也包括郡县等地方长官对属佐和基层官吏的考核。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关于秦汉时期的考绩制度,长期以来,问津者寡;或有论及,也主要集中于“上计”。秦汉简牍的大量出土和整理,有力地推动了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为进一步弄清秦汉考绩制度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利用简牍和文献相互印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汉代考绩制度作一探讨,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1]
一、考绩项目
(一)史籍所见考绩项目
《续汉书·百官志》“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2]
研究汉代考绩制度,常常引用这条材料,推定户口、垦田、赋税、盗贼等,是考绩的主要项目。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未免失之笼统。
严格地说,上述材料所反映的考核项目,只适用于上计制度。上计虽然是考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毕竟不能代表整个考绩制度。事实上,同样是上计,所考核的项目也未必完全一样。《续汉书·百官志》载:[3]
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这虽是东汉制度,但也能够说明,不论西汉或东汉,由于部门不同,对其长官的考核项目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胡广所云,基本属于“四方民事功课”的内容。
同样是对郡县长官的考核,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考核的重点也不尽一致,或重农桑,或重治安,或重狱政,或重漕运,等等。例如:
(陈立)为天水太守,劝民农桑,为天下最。[4]
祭彤除偃师长,视事五年,县无盗贼,州课第一,迁襄贲令。时贼钞掠,彤到官,诛鉏奸猾,县界清静,诏书增秩一等,赐缣百疋,册书勉励。[5]
(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6]
拜(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上以式朴忠,拜为齐王太傅,转为相。[7]
至于《汉书·儿宽传》:“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8]则是临时对某一项事务的考核。
由于郡县佐官属吏都分曹办事,如果用某类政事作为统一的考核项目,则未必符合他们的实际职掌,也很难在他们之间评出高下等第来。
凡此种种,都需要制定一些能够适用于不同职掌的官吏之考核项目和标准。关于这一问题,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中的有关文字颇值得注意。
(二)《考功名》与汉简“功劳案”
董仲舒是汉代大儒,也是著名的政论家,他的《考功名》是为当时统治者设计的一套考核官吏政绩的原则和方法,尽管有其理想的成分,但并非全无根据或主观臆造。《考功名》所提出的考绩项目如下: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9]
“爵”即爵位,“禄”即俸禄,“秩”即职位或品级,“日”即劳绩,“实”即实效、功效。这些内容都不涉及官吏的实际职掌。这种“考试之法”在汉代其他史籍中不易找到佐证,但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却不乏其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