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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
“考绩”即考核官吏的政绩,它包括中央对郡县等地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上计”,也包括郡县等地方长官对属佐和基层官吏的考核。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关于秦汉时期的考绩制度,长期以来,问津者寡;或有论及,也主要集中于“上计”。秦汉简牍的大量出土和整理,有力地推动了秦汉史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为进一步弄清秦汉考绩制度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利用简牍和文献相互印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汉代考绩制度作一探讨,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1]
一、考绩项目
     (一)史籍所见考绩项目
     《续汉书·百官志》“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2]
     研究汉代考绩制度,常常引用这条材料,推定户口、垦田、赋税、盗贼等,是考绩的主要项目。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未免失之笼统。
     严格地说,上述材料所反映的考核项目,只适用于上计制度。上计虽然是考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毕竟不能代表整个考绩制度。事实上,同样是上计,所考核的项目也未必完全一样。《续汉书·百官志》载:[3]
     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这虽是东汉制度,但也能够说明,不论西汉或东汉,由于部门不同,对其长官的考核项目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胡广所云,基本属于“四方民事功课”的内容。
     同样是对郡县长官的考核,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不同,考核的重点也不尽一致,或重农桑,或重治安,或重狱政,或重漕运,等等。例如:
     (陈立)为天水太守,劝民农桑,为天下最。[4]
     祭彤除偃师长,视事五年,县无盗贼,州课第一,迁襄贲令。时贼钞掠,彤到官,诛鉏奸猾,县界清静,诏书增秩一等,赐缣百疋,册书勉励。[5]
     (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6]
     拜(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上以式朴忠,拜为齐王太傅,转为相。[7]
     至于《汉书·儿宽传》:“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8]则是临时对某一项事务的考核。
     由于郡县佐官属吏都分曹办事,如果用某类政事作为统一的考核项目,则未必符合他们的实际职掌,也很难在他们之间评出高下等第来。
     凡此种种,都需要制定一些能够适用于不同职掌的官吏之考核项目和标准。关于这一问题,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中的有关文字颇值得注意。
     (二)《考功名》与汉简“功劳案”
     董仲舒是汉代大儒,也是著名的政论家,他的《考功名》是为当时统治者设计的一套考核官吏政绩的原则和方法,尽管有其理想的成分,但并非全无根据或主观臆造。《考功名》所提出的考绩项目如下:
     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9]
     “爵”即爵位,“禄”即俸禄,“秩”即职位或品级,“日”即劳绩,“实”即实效、功效。这些内容都不涉及官吏的实际职掌。这种“考试之法”在汉代其他史籍中不易找到佐证,但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却不乏其例:



1楼2011-06-03 21:02回复
         汉军法曰:吏卒斩首,以尺籍书下县移郡,令人故行,不行夺劳二岁。[15]
         汉简中也有因传递公文误期而夺劳的规定,如简E.P.S4T2:8:
         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二十六日,会月二十四日。(A)
         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B)
         这枚简的A面是下令追查文书传递延误时间的原因,B面是有关的法律条文。《说文解字》:“程,程品也。”段玉裁注:“品者,众庶也,因众庶而立之法则,斯谓之程品。”[16]“中”即符合之意,如《商君书·君臣》:“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不中程”即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人员要负其责、受其罚。
         每年秋射讲武,射中矢数达不到规定数目,也要“夺劳”,而成绩好的,则予“赐劳”。有关“功令”见于汉简: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
         □弩发矢十二,中矢六为程,过六若不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E.P.T56:337)
         “秋射”是都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射箭成绩的好坏,要分别给予赐劳或夺劳。具体地说,即每名官吏发射12矢,射中6矢为合格,每多中1矢,即赐劳15天;反之,每少中1矢,则夺劳15天。
         关于增劳的情况,除秋射之外,还有:
         ●北边絜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
         “絜”亦有写作“挈”的,如简562.19。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考证,认为“挈(絜)”有独、特之意,因此,“挈(絜)令”为“仅适用于一个官署、一个地区等的特令”,北边絜令即适用于北部边郡驻军官吏的法令。[17]此法令的使用情况可从前面所引的敦煌汉简1854中反映出来。再如,简145.37也记载了根据功令和北边絜令赐劳的情况:
         建昭元年十月旦日亦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
         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矢,以令赐劳
         其实,秦律中就有“中劳律”,如《秦律杂抄》中就有一条: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中劳律[18]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中也有“赐牛长日三旬”、“罚冗皂者二月”、“赐田典日旬”等条文。[19]汉代丵文献中虽无“中劳律”的记载,但根据大量简牍,证明汉代是存在类似律令的。
         关于秦简、汉简中的“中劳”与“中功”,鲁惟一认为,这里的“中”是表示上、中、下等级的,[20]徐子宏也持此种观点。[21]对于徐说,本文不敢苟同,故略抒浅见如下。
         如果“中”是表示等级的,就应该有“上劳(功)”、“下劳(功)”的记载。但是,我们看到,汉简中虽有“上功”,如;
         右佐史七十人,其四人病,六十六人不上功(265.27)
         吞远候长放昨日诣官上功……(203.18)
         可是这里的“上功”指“汇报功”,“上”用作动词,与等级无关,而且汉简中也没有“下功(劳)”的记载。
         前面所引“功令第卌五”对秋射做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所赐的“劳”,并没指明其上、下或中之等级。“北边絜令”也是如此。如果“劳”有上下等级,作为涉及赏罚的汉代律令,不应该如此疏略。
    


    3楼2011-06-0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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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07 2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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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绩的评定
           (一)评分
           在居延汉简中,有一些上面写有“得(若干)算”或“负(若干)算”之类的文字。我粗略统计了一下,这类汉简大约有18枚(详见文后附录1)。
           对这类简文的解释,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
           (1)陈直先生和陈梦家先生都认为这里的“算”是罚款或奖金的计算单位,一算相当于120钱,与汉代算赋数额相当。[65]
           (2)日本学者永田英正认为:“算”是一种评价单位,“负一算”意即“减—分”,与算赋、口算、赀算无关。[66]
           (3)几年以后,永田英正又提出了另一种看法:他认为负算是器物件数减少的意恩,“负一算”意即“减少一件器物”。[67]
          
           以上诸说都没作具体论证,学术界也看法不一,本文拟对此作一考察,疏漏在所难免,敬请师友批评指正。
          
           1. 对“得算”、“负算”的诠释及对以上诸说的评价
           在汉代,算(筭)并不仅仅指算赋。《说文解字·竹部》:“算,数也,从竹从具,读若筭”;“筭,长六寸,计历敷也,从竹从弄,言常弄乃不误也”。[68]算、筭古代通用,即都可做动词,表示计数,也可做名词,指计数用的筹码.如果“算(筭)”仅指算赋,并已在汉代普遍流行的话,作为汉代字书的《说文解字》不能不有所反映,但事实上,《说文解字》在解释算、筭二宇时,却只字没提算赋。
           《汉书·惠帝纪》惠帝六年(公元前18丵9年)诏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69]
           在这里,“五算”或“倍算”虽为歧视性措施,但仍属于算赋,与之相对应的是“不算”或“复算”,即免征算赋,而不是“得算”。如《汉书·晁错传》“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70]《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71]“五算”或“倍算”每年与普通算赋—起征收,而不是作为罚款随时征收。
           另外,“算”作为一种赋税名称,其数额并不十分固定,汉初有63钱、190钱、227钱、400多钱等不同说法。[72]虽然西汉中期至东汉末,“算百二十钱”已基本成为常制,但仍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减天下赋算四十”等临时变动。[73]以上只是作为人头税的“算赋”数额问题,而作为财产税的“算”又有所不同:《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注李斐曰:“一贯千钱,出钱二十也。”[74]又《汉书·翟方进传》“算马牛羊”注张晏曰:“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75]而《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诏中“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服虔曰:“訾万钱税百二十七也。”[76]可见,“算”在不同的时期与不同的场合中所代表的税额并不固定,用这种不确定的东西作为奖金或罚款的单位,恐怕并不符合情理。
           我们再来看“负”。《说文解宇·贝部》:“负,恃也,从人守贝,有所得也;一曰受贷不偿。”[77]没提到有罚款之意。此外,负还有赔偿之意,见《韩非子·说林下》:
           宋之富贾有监止子者,与人争买百金之璞玉,因佯失而毁之,负其百金,而理其毁瑕,得千溢(镒)焉。[78]
           但赔偿并不是罚款,如秦律《效律》:
           仓屚(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膏夫、冗吏共(偿)败禾粟。[79]
      


      11楼2011-06-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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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语·雍也》孔子曰:[108]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刘宝楠《论语正义》注:“《仪礼·聘记》云:辞多则史。注:史谓策祝,亦言史官辞多文也。是史有二,此注浑言未晰,莫晓其所主。策祝文胜质,则礼所讥失其义陈其数是也;史官文胜质,则当时记载,或讥为浮夸者是也。”又引邢昺疏:“包曰:史者,文多而质少。”在这里,“文”与“质”相对,“文”多“质”少即表现为“史”,也就是“浮夸”,或华而不实。因此,“史”可以理解为过分文饰而掩盖了其本来面目。结合汉代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善史书”实际上是一种书面表达能力,而“文法吏”是应该具备这种能力的。
              
             本文是我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完成于1993年4月。在写作的过程中,得到导师张传玺先生和祝总斌先生的悉心指导,在此致谢。本文各主要部分先后整理发表,其中,《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与方式》刊于《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汉简“中劳”、“中功”考》刊于《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汉简“得算”、“负算”考》刊于《简帛研究》第二辑,《“史书”本义考》刊于《北大史学》第6期。2004年11月,又将各部分合并、修改,仍用最初标题。
        --------------------------------------------------------------------------------
             [1] 本文所引简牍资料,如未特别注明,均出自以下各书: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⑵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⑶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⑷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2]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23。
             [3] 《后汉书》,志第24《百官一》,页3557、3560、3561-3562。
             [4]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95《西南夷传》,页3845。
             [5] 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据上丵海涵芬楼影印宋本重印,1960),卷267《职官部》65《良令长上》引《续汉书》,页1250。
             [6] 《汉书》,卷76《韩延寿传》,页3212。
             [7] 《汉书》,卷58《卜式传》,页2626。
             [8] 《汉书》,卷58《儿宽传》,页2630。
             [9]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7《考功名》,页180-181。
             [10]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7《考功名》,页179。
             [11] 参见:⑴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2: 57-70;⑵〔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丵海:上丵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442-457。
             [12] 《汉书》,卷56《董仲舒传》,页2512。
             [13] 汉·董仲舒著,清·苏舆注,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7《考功名》,页178。
             [14] 《汉书》,卷76《张敞传》,页3224-3225。
             [15] 《汉书》,卷50《冯唐传》,页2315。
        


        18楼2011-06-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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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成都:成都古籍书店据上丵海世界书局1936年10月版本影印,1990),卷7上《禾部》,页347。
               [17] 《秦汉法制史研究》,页74-77。
               [18]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83。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2。
               [20] 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Ⅰ, pp. 176。
               [21] 徐子宏,《汉简所见烽燧系统的考核制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8.4: 32-36。
               [22] 《汉书》,卷54《李广传》,页2444-2445。
               [23] 汉·高诱注,《吕氏春秋》(《诸子集成》第6册,上丵海:上丵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29《恃君览·行论》,页267。
               [24]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卷30《夏官·司勋》,页787。括号内为郑玄注。
               [25]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54《曹相国世家》,页2028。
               [26]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31-43。
               [27] 《秦汉法制史研究》,页442-457。
               [28] 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4: 51-55。
               [29]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9: 1-11。
               [30] 《汉书》,卷30《艺文志》,页1720-1721。
               [31]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刊本影印,1983),页877下。
               [32] 《说文解字段注》,卷15上《叙》,页803-804。
               [3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203。
               [34] 参见:⑴王国维、罗振玉,《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据1934年上虞罗氏重印校订本影印,1993),页75-82“小学类”;⑵劳干,《居延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0本上册(1959,台北),页488-491之《苍颉篇与急就篇》;⑶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页144-148之《苍颉急就篇残简》;⑷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Ⅱ, p. 418-420.
               [35]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75-76。
               [36]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页66-76。
               [37] 〔日〕永田英正著,谢桂华译,《居延汉简集成之二——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58-163。
               [38]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67-168。
               [39] 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页51-57之《天田制度》。
               [40] 《汉书》,卷76《尹翁归传》,页3206-3207。
               [41] 《汉书》,卷77《何并传》,页3268。
               [42] 参见劳干,《居延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0本上册(1959,台北),页351-353之《文武吏》。
               [43] 《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页3621。
               [44] 《周礼注疏》,卷37《秋官·小行人》,页1010。
               [45] 参考:⑴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2: 57-70;⑵〔日〕大庭修,《汉代的因功次晋升》,《秦汉法制史研究》,页442-457。
               [46] 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上丵海:上丵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卷1《立政第四》,页10。
               [47] 《管子校正》,卷10《君臣上第三十》,页166。
               [48] 《周礼注疏》,卷3《天官·宰夫》,页65-66。
               [49] 同上,页70。
               [50]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22。


          19楼2011-06-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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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8楼重了,吧主帮忙给删了吧


            29楼2011-06-0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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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楼2011-06-0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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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楼2011-06-0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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