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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扒窃入刑第一人被批捕 5月来已刑拘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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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一部手机被当场抓获,嫌疑人李某某因此成为《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西安市首例因扒窃被批捕的嫌疑人。扒窃入刑,在继醉驾入刑后,成为又一市民关注的新法条。
5月23日上午11时许,51岁的河南籍男子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公交站台乘坐一辆12路公交车。车行至土门时,李某某从一名乘客背包内扒窃手机一部,被公交分局便衣**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偷得的手机价值750元。
依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5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某批准逮捕。这是扒窃首次被列入追刑范围后,西安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扒窃犯罪案件。
昨日下午,记者从公交分局**大队办案**厉警官处了解到,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本案将移交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在新法实施前,关中地区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像本案中李某某偷得价值750元的手机,受到的将只是行政处罚。而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新刑法修正案规定,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IP属地:陕西1楼2011-06-01 16: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