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从那里来,回那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 发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家居城镇的退伍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3、原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4、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在他们退伍一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
5、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6、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
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