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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郑州16岁少年希望成为艺人,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   2009年3月18日,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后“奸”一打工仔,事后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2009年8月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2009年12月19日,太原18岁外来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定罪,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实施抢劫后逃走,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2010年10月24日,深圳男保安酒后“强奸”同寝室男同事,诉至***无法立案,两人私下解决;   另据《法制晚报》2011年1月4日报道,北京一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成为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1楼2011-05-31 13:25回复
    这么说强奸老头也不算犯法咯?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1-05-3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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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9 22:58: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只有对女的才有法律保护,男的似乎没有。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1-05-3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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