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设纵向聚众淫乱罪的立法构想
说明: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属于立法设想推演,并非正式法学论文,不等于现行有效法律。
摘要
我国《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规制的是同一时空之下多人共同实施淫乱的行为。对于错时、异地,先后与多名他人发生性关系的高频高危行为,现行刑法存在规制空白。该类行为具备较高公共卫生风险,冲击社会公序良俗,还容易衍生各类治安纠纷。为实现事前法律威慑,弥补制度短板,本文提出增设纵向聚众淫乱罪,建立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处罚体系。以行为人数结合恶劣情节划分处罚层级,同时配套严格的证据规则与侦查程序,区分正常婚恋交往与恶性滥交,平衡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格自由。
关键词:纵向聚众淫乱罪;公序良俗;公共卫生;行政刑事衔接;证据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聚众淫乱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聚众”,要求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实施淫乱行为。社会现实中存在另一种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不同时间段,分别与多名不同对象发生性关系,部分行为人存在无保护性行为、对外炫耀、利用财富资源优势实施行为等情节。
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第一,大幅提升性病传播风险,形成链式感染,加重公共医疗负担;第二,会向社会传递扭曲的婚恋价值,把高频更换伴侣当作个人能力的象征,误导部分社会群体;第三,极易引发情感纠纷、敲诈勒索,甚至诱发人身伤害等次生案件。
依据现行法律,只有出现嫖娼、重婚、明知自身感染性病仍发生性关系等特定情形,才能够予以法律制裁。若行为人没有上述情形,即便行为本身风险很高,司法层面缺少前置规制手段,大多只能依靠道德予以评价,法律威慑不足,这便是本文拟探讨立法增设新罪名的现实背景。
二、增设纵向聚众淫乱罪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公共卫生利益
高频多伴侣的性行为,是性病传播重要诱因。部分传染病存在检测窗口期,行为人自身未必知晓已经被感染。个体的高危行为,会向外辐射扩散,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法律不应当只在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之后才进行追责,具备条件时可以设置前置约束,降低风险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