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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语言权利宣言》 (《巴塞罗那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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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苦已经签署,由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布的《世界语言权利宣言》中表示:
语言权利 - 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众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语言权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许教育机构、媒体有选择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之权利。



1楼2011-05-28 18:08回复
    《世界语言权利宣言》 中文译本: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0/001042/104267cb.pdf


    2楼2011-05-2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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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0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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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依前述之考量,每一种语言的情况均是诸多政治、法律、意识型态和历史、人口统计数字和地域、经济和社会、文化、语言和社会语言学、以及语言间和主观本质等,各种因素幅辏与交互作用的结果。
      更确切地说,目前这些因素可被定义为:
      1.长久以来大多数国家追求单一化的趋势,以致於将削减差异性并采取反对多元文化和语言的态度。
      2.世界经济潮流所导致的全球资讯、沟通和文化市场,阻断了相互关系的幅员以及为确保语言共同体内在同质性的互动形式。
      3.一种由跨国经济团体以自由为名,确认解除对讲求进步与竞争之个体主义的限制,同时却衍生出严重且持续增加中之经济、社会、文化和语言不平等的经济学成长模式。
      语言社群目前正处於因缺乏自治政府、人口稀少或是部分或全体族人遭到驱散、经济力量微薄、语言无法化成具体文字、或文化模式与统治者相冲突的压力之下,因此,除非以下基本条件能够受到重视,否则将有许多语言无法再继续存在和发展:
      在政治方面,目标为构想一个能够组织语言多样性的方式,让众多语言社群能够有效参与此一新发展模式。
      在文化方面,目标为在发展过程中提供一个世界性的、使所有种族、语言社群和个人均能公平参与的沟通场所。
      在经济方面,目标为促进基於所有人参与、以及对社会生态平衡和所有语言与文化间平等关系之尊重的持续发展。
      为此,本宣言以语言社群而非国家为其出发点,并且在实际内容上也将被视为对有能力确保全人类持续且平等进步之国际组织的强化。同时为了这些理由,它鼓励创造基於尊重、和谐共存与相互信任之语言多样性的政治架构。
      


      4楼2011-05-2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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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对待最好,只是能做到吗?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1-05-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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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符合以下条件者得被视为一语言社群:任何曾於一特定区域奠基之人类社会,不论此地域是否被承认,其认定自己为一支族群,并且已发展出共通语言作为沟通、凝聚成员之自然工具者。
          第二项
          本宣言以语言权同时属於个人与全体作为其出发原则。於界定语言权范围时,它采用历史语言社群所存在之地域为指涉对象,不仅只限於其所被认定之生活区域,同时还包括与此语言之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性与功能性空间。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本条第五点所提之语言团体的权利,也才能依语言权利之进展与连续性来解释那些居住在其语言社群外之个人的权利。
          第三项
          因本宣言之故,於下列情况,团体将被视为在其区域内且属於一特定语言社群:
          第一款
          当它们因为政治或行政边界而与其主要社群相分离;
          第二款
          当它们被认定属於一个被其他语言社群所包围的小区域;
          第三款
          当它们被认定与其他拥有相似起源之语言社群同属一区。
          第四项
          本宣言同时顾及长期在同一地区迁移的游牧民族以及散居的民族为其领域中的语言族群。
          第五项
          本宣言将居住在与其语言相异、且拥有相异历史起源之区域中的语言团体视为一语言社群。此类语言团体包括移民、难民、遭到驱逐出境的以及离散者。
          第二条
          第一项
          本宣言顾及,当众多语言社群与团体居住於同一地域,本宣言所陈述之各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立基於相互之尊重与所能保证之最大程度的珉煮。
          第二项
          为建立此类语言社群、团体与其成员间个别权利之适当的表达方式,追求令人满意的社会语言学平衡,除了他们本身地域、历史渊源和其以珉煮方式所表达的意见之外,尚须考虑多项因素。这些因素也许需要补偿性的矫正以恢复平衡,其中移民者强制性的本质将导致相异社群与团体共存的情况,以及他们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上不同的弱势程度。
          第三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下列个人权利不容割让,并得以於任何情况中使用:
          承认属於某一语言社群的权利;
          於私下或公开场合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与和自己的语言社群有相同渊源之成员相关连或联合的权利;
          维持并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
          以及所有1966年12月16日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同日签署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当中所承认之各项有关语言的权利。
          第二项
          本宣言认为语言团体之集体权利,除前述之语言团体成员的权利以外,尚包含以下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二款之情况:
          被教导自己语言和文化的权利;
          取得文化设施的权利;
          於传播媒体中令自己的语言与文化获得同等表现机会的权利;
          在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关系中获得注意的权利。
          第三项
          前述之个人和语言团体的权利不得阻碍这些人或团体与其所居住地区之语言社群间的关系,亦不得阻碍他们融入其中。
          第四条
          第一项
          本宣言认为迁移并定居於另一语言社群领域之人民有权亦有责任保持融入此社群的态度。本条款旨在表现这些人的另一种社会化过程;他们将保有原来文化的特性,并将它与其已确立足够之法规常识、价值与生活型态之社会分享;在这个社会中,他已经能毫无困难地展现其社会功能,与原属於此社群之成员无异。
          第二项
          在另一方面,本宣言认为同化作用,一种与所寄宿之社会的文化交流,将使原来的文化特性遭到寄宿社会之法规常识、价值与生活型态所取代,因此不得被强制或引诱执行,而只能完全是自由决定的结果。
          第五条
          本宣言所立基之原则认为,所有语言社群,无论其法律地位为官方、地区或少数族群语言,均是平等且独立的。本宣言不使用地区性或少数族群语言等名词,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其为地区性或少数族群语言的地位将可便利他们行使某些权利,但这些或其他修正法却经常被用来限制语言社群的权利。
          第六条
          本宣言认为,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因为行政目的或特定文化活动长期在某区域使用的语言,不足以被认定为是只通行於此特定区域的语言。
          第一部份 普遍原则
          第七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都是集体认同以及对事实之认知与叙述的表现,因此必须在各种机能上享有为了发展所需之条件。
          第二项
          所有语言均是由集体所构成,并且於社群中作为个体凝聚、鉴定、沟通与创造性表达的工具。
          第八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组织及管理属於自己的资源,并且确保他们的语言能在社会各种机能中使用。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为确保其语言之传递与存续所必须之方法。
          第九条
          所有语言社群有权在不受引诱或武力介入的情况下,编纂、标准化、保存、发展以及提倡他们的语言系统。
          第十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项
          本宣言不容许对语言社群的歧视,无论其政治权主宰之程度,其社会经济或其他状态,其语言文字化、更新或标准化的程度,或其他标准。
          第三项
          必须采行所有步骤以实行此平等原则,使其有效且真实。


          6楼2011-05-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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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宣言所明列之各项权利的行使,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翻译成、或者翻译自其他语言的工具。
            第十二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以其语言於公开场合进行各项活动,只要这项语言是只通行於其居住区域之特定语言。
            第二项
            人人均有权於私人场所或家庭中使用自己的语言。
            第十三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了解只通行於其居住区域内的语言。
            第二项
            人人均有权通晓各种语言,亦有权了解和使用对其本身发展或社会行动力最具传导性的语言,不受本宣言所确立、对只通行於特定区域之语言的公开使用的保证所拘束。
            第十四条
            本宣言的各项条款不得被解释或使用,以伤害任何对只通行於特定区域之语言较有利之国内或国际状态的规范或实践。
            第二部分 全面性语言制度
            壹、公共行政组织与官方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在其地区内以其语言作为官方用途。
            第二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其语言所进行之法律和行政行为、所书写之公开或私人的文件、以及官方记录必须具有拘束力和效力,无人得以藉口忽略此种语言。
            第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以其语言与政府当局、和包含此特定语言通行区域之行政部门的中央、区域、地方及超区域部门沟通。
            第十七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以其语言支配并拥有所有关於将影响其特定语言通行区域关系之官方文件,无论其为印刷、可用机器判读或任何其他形式。
            第二项
            表格或标准行政文件,无论其为印刷、可用机器判读或任何其他形式,均必须是可以被取得的,并且交由部门涵盖所有特定语言通行区域的政府当局来支配。
            第十八条
            第一项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通行於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出版所有与其相关的律法和其他法规条文。
            第二项
            在其司法范围内拥有超过一种历史性区域语言的政府当局,必须出版所有语言版本的律法和其他法规条文,不论其使用者是否了解他种语言。
            第十九条
            第一项
            代表大会必须以其代表区域之传统语言为其官方用语。
            第二项
            此权利同时适用於第一条第四项所提及之散居民族的语言。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权以口语或书写的方式在法庭中使用长久以来於此区域内被使用的语言。法庭必须在内部决议中使用此特定语言,并且当此诉讼案在国家法律制度的考量下需於其他地区继续举行时,仍必须维持使用原来的语言。
            第二项
            尽管如此,每个人仍有权以其通晓的语言接受审判,并获得免费的翻译协助。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只通行於该区域之特定语言建立官方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要求以公证人或政府官员服务之区域的特定语言来书写经公证生效、或其他经授权之政府官员所认可的文件。
            贰、教育
            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教育必须帮助增进语言社群在其所被提供之区域内表达自己语言和文化的能力。
            第二项
            教育必须帮助语言社群在其所被提供之区域内维持及发展他们的语言。
            第三项
            教育必须永远协助发展语言和文化多样性、以及相异语言社群间的和谐关系。
            第四项
            根据上述原则,人人均有权学习任何语言。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权决定其语言被表现的程度:在其领域内各阶段教育上作为媒介语言和被研究的对象,包括学前、初级、次级技术和职业性、大学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支配所有人类及物质资源,以确保他们的语言在其领域内各阶段的教育上能扩展至所希望的程度:受过适当训练的教师、合宜的教学方式、教科书、金融、建筑物与设备、传统与创新科技。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其能在日常各种领域上完全运用自己的语言,甚至可以延伸至学习其余他们所希望了解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其能获得与其文化传统相关之语言的知识,例如曾为其社区惯常用语的文学或圣言。
            第二十八条
            所所有语言社群均有资格教育其成员,使他们能彻底了解其文化传统(历史、地理、文学和其他文化表徵),甚至可以延伸至学习其余他们所希望了解之文化。
            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
            人人均有资格以其所居住区域之特定通行语言接受教育。
            第二项
            本权利并不排斥获得其他语言之口语或书写知识的权利,如此将可作为他/她与其他语言社群沟通的工具。
            第三十条
            所有语言社群的语言和文化必须在大学阶段作为研读和探究的主题。
            


            7楼2011-05-2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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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果要统一思乡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1-05-2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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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当局既然已经签署了《宣言》,即表示认同条约里头的条款。但实际情况是当局在大陆实行严厉的语言限制政策,根本不当签署系一回事。


                10楼2011-05-29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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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0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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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当局既然已经签署了《权利宣言》,即表示认同条约里头的条款。但实际情况是当局在陆实行严厉的语言限制政策,根本不当签署系一回事。


                  11楼2011-05-29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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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语无罪,粤语万岁,粤语正统


                    12楼2011-05-2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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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鞋~~~你要知道,联合国的那些条款,很大一部分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认同,不代表就会执行~~~~~


                      IP属地:中国香港13楼2011-05-2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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