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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撰《石头记》之“非遗”的认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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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撰《石头记》之“非遗”的认定与保护
“补天遗石”变通灵,因去红尘去太虚。记得身前身后事,石上书云成“非遗”。
“作者自云”之作者,“故将真事隐去”,而用“假语村言”,虚构出石头撰《石头记》之说,便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是被变成“通灵宝玉”,去罢太虚去红尘,被“夹带”于中,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梦幻之“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梦幻之“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故“按那石上书云”,是《石头记》之正文。
二、由于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具有非物质性,故认定该石头撰《石头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由于石头撰《石头记》为“非遗”,所以石头撰《石头记》,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不接受任何人的取而代之;不接受任何人的干扰、抵毁、伤害与否定。
四、空空道人从石头抄回《石头记》,污染不了大荒山下之《石头记》;孔梅溪题曰,污染不了大荒山下之《石头记》;吴玉峰题曰,污染不了大荒山下之《石头记》;“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仍然污染不了大荒山下之《石头记》。


IP属地:陕西1楼2026-08-05 21:04回复
    由于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具有非物质性,故认定该石头撰《石头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IP属地:陕西2楼2026-08-0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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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5 07: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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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故将真事隐”,因“隐”作者不露面。雪芹披阅又增删,只缘石头把书撰。倘若石头不撰书,岂有曹公来出现!


      IP属地:陕西3楼2026-08-0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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