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吧 关注:1,051,675贴子:5,339,626

喊药家鑫不该杀的,也值得大家尊敬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不要骂我脑残, 甚至该吃药了!
道理听我慢慢讲来:
一:如果杀了自首的药家鑫, 就会使得以后的杀人犯不再自首, 反正都是死,能多活一天是一天, 人挡杀人,佛挡杀佛!这就 会增加抓获罪犯的成本!
二: 如果杀了临时起意的杀人犯, 那么很多临时起意的杀人犯就会不计后果逃跑, 为了逃跑他也会杀更多的无辜民众, 案例举不胜举,
三: 有人说,小小浪只同情凶手, 不同情受害者, 错, 如果杀了送子归案的药家鑫, 以后的家长会不惜砸锅卖铁叫儿子跑, 有多远跑多远, J方不知道谁是凶手前, 几乎有50%的几率能成功逃跑, 偷渡抓住的几率只是50%! 到时候,法院看着受害人的惨状, 即使想判凶手三次死刑, 却找不到人了!



1楼2011-05-27 14:28回复
    各家的经济条件不一样, 赔偿本来就没有标准的!
    富人
    你叫他赔一百万小意思,
    穷人
    你叫他赔一万都困难!


    3楼2011-05-27 14:36
    回复
      2025-10-17 18:24:0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你真是黄婆卖瓜


      5楼2011-05-27 14:42
      回复


        6楼2011-05-27 14:44
        回复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然后把药家鑫放了。
          10月23日,药家鑫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一直有2个疑问,在通过痕迹鉴定和比对,药家鑫驾驶的雪佛兰科鲁兹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警方据此认定药家鑫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22日将药犯抓获。 但22号为什么要把药放了??
          10月23号交代问题后,要过1个月后到11月23号依法刑事拘留??这一个月,药家鑫有没有被关起来?如果是关起来的,那是以什么名义关的呢?
          22号为什么放了他,还有这一个月发生了一些什么?不正常,一定猫腻!
          


          7楼2011-05-27 14:46
          回复
            那是另外的话题,现在法院既然认定药家鑫有自首, 那么就该遵守法律的规定, 判他死缓!


            9楼2011-05-27 14:47
            回复
              哈哈, 兄弟怎么吐我了, 你的很多观点我都不赞同, 但是我从未吐过你呀
              天地良心!


              10楼2011-05-27 14:49
              回复
                在通过痕迹鉴定和比对,药家鑫驾驶的雪佛兰科鲁兹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警方据此认定药家鑫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22日将药家鑫抓获。 然后把药家鑫放了,目的就是让药父母23号带着他来“自首”把~ 警方为什么会在22日把药家鑫给放了呢?不正常!      根据刑事诉讼法,22号应该当即刑事拘留。这么重大的命案,对于已经抓获的重大凶嫌,仅仅嫌犯没有供述,就放了?


                11楼2011-05-27 14:51
                回复
                  2025-10-17 18:18:0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就要判死缓了??搞笑。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你要知道,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根据11楼的叙述,药家鑫有第二种情况:利用自首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 


                  12楼2011-05-27 15:04
                  回复
                    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
                    药家鑫在警方在通过痕迹鉴定和比对,他的雪佛兰科鲁兹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的情况下22号被抓获,居然当天就被放了~! 然后23号父母带着来“自首”,我看就很符合: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 这种情况下,不能从轻处罚~!
                    


                    13楼2011-05-27 15:10
                    回复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16楼2011-05-27 15:17
                      回复
                        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那是他这么认为!


                        17楼2011-05-27 15: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