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办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