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房子买的是塘铺竹贸城商品房,是2009年7月11日买的,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10年7月30日前,可现在是2011年5月23日了,我准备去办理银行贷款,可突然接到他们房贷部的一个电话:说之前付首付的时候是百分之三十。现在要补交百分之十,我一顿老火:我就问他们,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出来的?他们回答是今年,我又问了,我买房子是什么时候,你们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有事什么时候,我又撂了一句话,我说下午我会直接到你们公司去的,然后直接挂了电话.我想问问大家,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真的要补交那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