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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国家是否应设嫖娼罪和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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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1-05-21 08:52回复
    修正:
    正方:应设嫖娼罪和卖淫罪
    反方:不应设嫖娼罪和卖淫罪


    2楼2011-05-2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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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3 07: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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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正方。
      婚姻和家庭主要目的是传承后代和享受天伦之乐。不应成为性监狱。顺应时代发展,打破传统观念。在性制放松和保障家庭稳定中间应立个人责任法,将抚养和培养儿女立为个人第一责任,违法必究。并使之成为道德主题。国家不应设嫖娼罪和卖淫罪。应设,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公共场所色情表现罪、婚外家庭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嫖娼卖淫和男女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间很难界定。嫖娼卖淫罪的设立,只能成为部分人敲诈勒索的法宝。
      


      3楼2011-05-2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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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一个家庭中,其中一方知道另一方在外面也有性行为,那么这个家庭又如何享受天伦之乐,如何更好地养育子女?按照男女平等原则,楼主是否也容忍自己未来家庭的另一半也在外面发生性行为同时以没有卖淫罪为由与你议论?我相信楼主和我们一样是不情愿的,因为我们在看到由此带来的自身自由的同时忽视了由此带来的限制。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成功的婚姻在它漫长的岁月里也是靠爱情来维持的。如果婚姻不成功,即两个不应该走到一起的人走到了一起,那么自然会产生一系列婚姻问题,但这不能成为一个家庭成员在外无限制挥霍性的理由;更何况不成功的婚姻不表示就是即将破裂的婚姻,它们依然可以走得很远,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在亲朋间能抬起头,更为了他们许多的第一次……楼主说“顺应时代发展…”,我们看到时代发展很快,然而在人性方面我们依然是当初的我们,我们依然渴望美好的爱情与婚姻;如果不这样,那么生命个体就是不成功的,残缺的。至于说卖淫与自愿很难界定,这也不能成为放弃立法与界定的理由。而且我不相信当你和你的正当女友在一个正当场所自愿亲密时会有**前来制止。至于敲诈,你不去参与他们的卖淫活动就行了。
        楼主是否由于缺少***或者对各种异性极其好奇,于是在幻想某些情节的时候抓住了我国法律上好像存在的漏洞,并且稍用理性论述之。你的言论可以理解和体谅,就像我理解和体谅自身。如果你还单身,并且有意愿,那么我支持你去找女朋友。我相信当你和女朋友在一起时能记得吃饭睡觉就不错了,至于什么卖淫罪,你才没有心思管它。当然我还得忠告一句,正如忠告我自己:人性之高贵,我,永不背弃。
        


        4楼2011-05-2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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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川 食色性也。。。。都是人性需要。。。。


          IP属地:山东5楼2011-05-2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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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是用责任维系的,而不是用爱情。
            所以好情人和好老公是有明显的区分。情人是你对他“有感觉”那个,老公是他对你“有责任心”的那个人。


            6楼2011-05-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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