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琐事”为何事?为什么不写清楚?因为当初赵界是过去质问郑世海,为什么在pai chu suo传唤其去xing jing队中间前后不到十分钟的时间,用手机给其妻通话说“pai chu suo告诉他是赵乃强举报他偷的苹果”和为什么其妻得知消息后便去队长赵刚民家吵闹,并在巷道扬言要对赵界一家人实施报复,在傍晚时分去赵乃强家要人。这个“琐事”与pai chu suo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为什么不追究pai chu suo的责任?执法单位就是这样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吗?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琐事------头部和面部”。试想:赵军强和赵界两个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而且赵军强本意是害怕赵界和郑世海之间会起冲突劝解的,我们两个都知法懂法,会平白无故的殴打郑世海吗?郑世海是外地人,我们本能是不会欺生的。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真的殴打郑世海,郑世海会不还手吗?其中说到“赵军强和赵界用拳头致伤郑世海的面部和头部”,试问:郑世海身高175公分左右,身材魁梧高大;赵军强165公分;赵界170公分左右。如果三个人同时是站立的,用拳头致伤对方的头部和面部的话,从力学角度来分析,赵军强和赵界的拳头应该是朝上打的,这种力量是很小的,按常理顶多就是面部发青,那对方的面部怎么会有血迹呢?如此推理,赵军强和赵界用拳头致伤对方面部带血,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而头部的伤,除非郑世海当时的姿势是屈膝或是躺在地上,这样我们两个才有可能使其头部致伤。如果当时郑世海的姿势是躺着或是屈膝的话,那他怎么会在一刹那间的功夫跑回自家去拿板凳呢?何况当时的目击证人说的是我们三个是抱在一起的。如果三个人抱在一起的话,我们两个的拳头是否会出手呀?从医学角度讲,用拳头致伤对方面部带血是根本不可能的。 所以我想请问:证人证言中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处于什么位置?什么方向?我们用怎样的动作致伤对方头部和面部带伤,并且面部有血呢?证人当时又在什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