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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为什么说音乐剧在中国是小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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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判断如何理解的?请正反两方都来聊聊吧。
我猜测,这句话的理解为:
1,音乐剧就其舞台表演的空间与趣味来说,本身属于流行的“大众文化”的范畴。
2,作为西方文化的舶来品之一,在中国市场的目前阶段中,原创音乐剧尚待起步,影响力很小,市场价值很小,消费者群体很少。
所以,音乐剧并非“小众文化”,而是大众文化,但其发展阶段属于初始期的小众圈子产物。
而所谓小众文化的概念是指那些独立意识超越于大众欣赏习惯的非主流文化产物。


1楼2011-05-18 08:59回复
    你指的小众文化含意,究竟是指:
    1,观赏的门槛高?
    2,市场的票房低?
    3,消费的观众少?
    4,文化的趣味独?


    3楼2011-05-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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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30 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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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两位同学的质疑,的确令人为难。
      好比是说,有人喜欢看邓丽君、王菲的现场演唱会,但如果这两位尝试音乐剧表演的话,未必有相同人气的票房可比。
      印象中,邓丽君演过一些粤语舞台剧,但没听说有什么好的口碑。
      这也说明,好的音乐剧作品要能和歌星演唱会相比较,需要付出更多的创作与制作上的努力。
      换句话说,拿《音乐之声》来举例,音乐剧的寿命要远远长于歌星演唱会,这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成就。


      22楼2011-05-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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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两位是不是擅长口水仗,是不是觉得口水泛滥有助于本帖主题的探讨?
        如果不是的话,请自我克制些吧。不要污染公众的视觉。


        41楼2011-05-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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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清楚:主贴用意是某命题的讨论。不是对“某家之论”的考证。
          请不要抱怨——“谁动了你的奶酪”?也不要借机用口水仗泄愤。安静些吧。
          主题的探讨已经在大家的探讨中大致定论——音乐剧,其表演形式属于大众文化,但影响力属于小众圈子。


          43楼2011-05-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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