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什么乱之人:永鼻地狱,有害人命者,死遭雷劈,戏尸之人,与此同罪。已受阳罚,皆免雷劫,有忠孝事,准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
奸什么强寡妇:当身绝嗣,受苦圠狱,历五百劫,转为虫蚁,又五百劫,转为禽兽,又五百劫,再转为人,为娼妓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谨按:地狱历劫者,每一劫,即历一地狱受罚之苦一次。阴司受罪,非比阳世,虽刑罚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复还原魂,刑戳如前状,历劫既满,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狱刑罚,曾经看见《洞冥记》中,详细记载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后自抵除减罪,如致死不改者,死后由一殿解至各殿,必须历受诛心狱、铜人狱、割肾狱、鼠啮、油釜车崩大小各地狱之罪。若伦什么乱更入伦什么乱等狱。或永鼻地狱,受诸刑罪。淫孽的所有罪罚,伦什么乱罪为最重。以上地狱,各受若干劫,满后开始转劫,转劫者系投生一次,为一劫。又见《金科辑要》、《轮科辑要》二书中,详列赏善,罚恶各条,而此冥律诸条,也有减免加等。
奸什么诱寡妇: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四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残疾身。已受阳罚,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五百,也抵七分。
强什么奸处女:子女淫佚,受苦于地狱,为虫蚁,再为禽兽,各历四百劫。再转为人,为奴仆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四百,也抵一半。
奸什么诱处女:二世绝嗣,以上之劫,各历二百五十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二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疾病身。已受阳罚,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四百,也抵七分。
强什么奸室妇:妻女偿还。本人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三百五十劫。再转为人,为隶卒身。已受阳罚,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准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诱什么奸室妇:减寿二纪(一纪十二年),以上之劫,各历一百即受苦于地狱,为虫蚁,为禽兽,各历一百劫。再转为人,为孤独身。已受阳罚,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准抵七分。中善三百,也抵七分。
淫一娼什么妓:减寿半年,染恶疾者,减寿一年,若能悔改,免去减寿。若有子女,子女下世为兽,若能悔改,子女免为走兽。
女性渔猎男色者:与男性同。 同性恋渔猎同性者:与男性同。
造书什么淫者:减寿二纪,若读者因看此书造成淫害,罪坐己身,书不消灭,永不超生,拍摄戏什么淫春宫,于此同罪。
宣扬淫事:减寿半纪。若能悔改,罪刑减免。
凡淫什么奸之事:有用药打胎,以至于丧失一生命者,加倍治罪。
法律允许纳妾之地,已经有子而又纳妾者:纳一妾,减寿两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减寿。
寡妇无意改嫁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免去减寿。
凡取一寡妇:遗弃男方或女方子女者,减寿两年,所遗弃子女因此致死或致病,减寿一纪。
凡朋友相见谈淫事者:三次,减寿一月。因此导致别人有淫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喜听戏什么淫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演戏什么淫者,一次,减寿三月,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书什么淫者:照所犯之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容子弟行淫者与此相同。
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若其人无罪也无功,重申若其人无罪也无功,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录。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贵之人,抵传二百人。传一官员,抵传百人。若其人已有淫罪或他罪,也可以因此有所减免。若见此篇仍不知悔改,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地狱雷击。邪淫也因悔改,以及传此篇得到戒除(因百度不准发有些显眼之字,所以弄了点小伎俩才能发表,你把“什么”二字连它前面一个字放到放到“什么”后面那个字之后,再把什么二字删去读,如“们什么我”改成“我们什么”,读成“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