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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家鑫四点辩护理由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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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驳斥:捅了受害者8刀,如果连这都不算残忍,那何为残忍?在撞伤人后,你的义务就应该送伤者去医院,而你非旦没有这么做,反而连捅数刀,致人死亡。本来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杀人。你开车为什么要带刀?难道路灯暗,光线不好就能杀人吗?犯罪分子一般不都是大晚上作案吗?瞬间作案?杀人不都是瞬间的吗?难道还杀几个小时?光线不好、抑郁并不能成为你免责的理由。
  2、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驳斥:在《刑法》有明确规定,不是自首就一定要减轻处罚的。自首只是酌情情节(即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手段特别残忍的犯罪分子并不适用于自首。
  3、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驳斥:我在前面的贴中说过,初犯偶犯不能成为他逃脱罪责的免死金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时,没有前科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初犯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以免于处罚。但是,药家鑫是个成年人,就必须为他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父母并没有积极赔偿受害者,即使赔偿一般也不能减免他的刑事责任。
  4、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驳斥: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死刑一直比较慎重。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要求,对于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才能依法减轻处罚。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且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我认为中院的量刑并无不当。
  虽然我已退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但我希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秉公执法,能对得起你头顶上的那颗国徽。


1楼2011-05-14 08:20回复


    2楼2011-05-1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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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5 0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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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1-05-1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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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对


        IP属地:河南4楼2011-05-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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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1-05-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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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11-05-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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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药的所谓自首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在他逃逸又撞两人被捕后,警方曾问过他是否跟张妙被杀一案有关联,当时他没承认,这是属于欺瞒,应该是罪加一等的,但在他被放出来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承认跟张妙被害一案有关联,真奇怪怎么就成了自首了


              11楼2011-05-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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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药也就是偶尔杀了个把人,而且没看清楚杀的居然是人,可能它还以为杀滴只是一个小动物.........所以大家就原谅它吧........


                IP属地:浙江12楼2011-05-1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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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05 0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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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死。


                  13楼2011-05-1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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