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待遇标准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一)在职职工年龄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养老金的4.2%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50元,退休人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三)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7%、83%、8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87%、8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50000元 (含50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
第十一条 按照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70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共26种,分为甲乙两类,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统筹基金支付85%,乙类病种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从大额医疗救助金中支付90%。每人每年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逐步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城镇居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40000元和50000元。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55%、5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分别提高5%。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阴分娩的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1800元。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一)在职职工年龄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养老金的4.2%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50元,退休人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三)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7%、83%、8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87%、8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50000元 (含50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
第十一条 按照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劳社〔2003〕70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共26种,分为甲乙两类,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统筹基金支付85%,乙类病种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从大额医疗救助金中支付90%。每人每年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逐步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城镇居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40000元和50000元。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55%、5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分别提高5%。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阴分娩的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