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吧 关注:12,842贴子:1,586,979

回复:希特乐是艺术人才,求联合国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药家鑫案已经第一审宣判,可能进入第二审程序。思宁认为,从第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看,本案仍有若干疑点。
     思宁对本案的补充侦查提出以下八点分析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和公众讨论:
     一、药家鑫在案发前是否认识张妙
     有些人认为药家鑫在案发前可能认识张妙,不能排除药家鑫预谋杀害张妙的可能。而过去的侦查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
     张妙不是偶尔在夜间经过翰林南路的路人,而是药家鑫的女友刘苗所在的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清真餐厅的雇员。药家鑫去过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几次,不能排除在清真餐厅认识张妙的可能。
     有两种可能是应该侦查的方向:一是药家鑫和张妙在案发前有过节,药家鑫对张妙怀恨在心,特地尾随下班的张妙,在漆黑的翰林南路涉嫌故意撞倒并杀害张妙;二是药家鑫和张妙案发前没有过节,但张妙认得药家鑫(即认得药家鑫是刘苗的男友),案发当晚药家鑫下车查看受伤者时,张妙认出了药家鑫。所谓药家鑫“害怕这女的看见车牌号找他麻烦”的说法不大可信,可以技术还原案发当晚现场的光线和距离,看看正常视力者能不能看清药家鑫的车牌号。如果不能看清车牌号,则张妙因为当面认出药家鑫是刘苗的男友而被杀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药家鑫可能担心张妙通过刘苗“找他麻烦”。
     有必要调查药家鑫是否到过长安校区清真餐厅,药家鑫和女友在案发前是否与张妙有过节。至少,要调查刘苗和张妙是否认识。
     另外,根据警方的现场勘查,被撞的张妙的“电动车向南17.6m处距东道沿85cm处有一东南向西北走向的5m长刹车痕迹(擦划痕)”。这是难以理解的。药家鑫如果从后面不小心撞张妙的电动车,张妙为什么会刹车?是否可以猜测:当时药家鑫故意要从斜面撞张妙,张妙通过刹车来躲避,但后来还是被撞了。这似乎可以说明,药家鑫不是不小心撞张妙的电动车,而是故意撞的,而张妙也知道药家鑫是故意的。
   


33楼2011-05-05 14:58
回复
         二、药家鑫单刃尖刀的来源存疑
         据报道,药家鑫使用的单刃尖刀是当天在超市买的。判决书中称:“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
        


    34楼2011-05-05 15:01
    回复
      2025-11-16 07:03:34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对药家鑫使用的单刃尖刀的真实来源及取得时间的调查,对分析药家鑫是否涉嫌预谋杀人,乃至是否还有同案嫌犯,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35楼2011-05-05 15:04
      回复
        呃,萨达姆是领袖精英,求米国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IP属地:江苏来自掌上百度36楼2011-05-05 15:04
        回复
          黑奥没给拉灯一个机会啊


          IP属地:安徽38楼2011-05-05 15:06
          回复

                 五、药家鑫是什么时间“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的
                 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称:“之后,他把刀放在车上,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会儿,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他拨打了120之后,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这点与药家鑫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的有关报道不符。在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且拨打了120之后,药家鑫怎么可能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呢?况且,判决书中称“丢弃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办邮电路北段路边草丛中”,而“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是在“翰林路郭南村口”,地点并不符合。
                 有必要调查清楚,药家鑫是在到达“翰林路郭南村口”前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还是在“翰林路郭南村口”“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以后才“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的。这个问题对分析药家鑫杀害张妙以后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很有意义。从前面关于作案时间的分析看,思宁倾向于认为药家鑫先扔了刀。
            


            40楼2011-05-05 15:06
            回复
                   六、本案是否还有同案嫌犯或知情人
                   假如药家鑫预谋杀害张妙,就应该调查是否还有同案嫌犯,比如当晚是否有人向药家鑫通报张妙的行踪,帮助药家鑫处理杀人的“善后”事宜。就算没有同案犯,也要考虑是否有人对药家鑫的犯罪知情不报。比如,《药家鑫案的寻人启事》博文提到的出声制止村民打药家鑫的50岁左右的男人是否认识药家鑫的本案知情人。
                   还有,药家鑫作案后至被**扣车前用手机给谁打了电话,说了什么,是否得到接话人教药家鑫隐瞒真相的“指点”,也是需要调查的。
              


              41楼2011-05-05 15:07
              回复

                     七、药家鑫是否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
                     据新华网记者梁娟去年11月30日报道,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区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会昌说:“专案组对在此事故中的肇事车雪弗兰克鲁兹进行了认真勘查,并和‘10.20’案件现场物证进行比对,认定该肇事车应和‘10.20’案件受害人被撞击的车辆为同一辆车,从而认定雪弗兰克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很快查到车主名叫药家鑫,于10月22日将其抓获,药家鑫对自己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书列出的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大队及办案**张毅、古兆荣、刘培栋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则是:“10月22日……侦查人员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车辆进行勘察。该男子叫药家鑫,承认10月20日晚驾车在郭杜南村附近路上将一男一女两行人撞了,但否认其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子。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长安分局**大队投案,供认10月20日晚在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还将一骑车的女子撞了,怕该女子看到车牌号,便持刀将该女子杀害。”证人药庆卫、段瑞华(药家鑫的父母)的证言称:“2010年10月22日段瑞华陪药家鑫到郭杜**队处理此事故时,郭杜***又向药家鑫了解在撞这两个人的时间段,还有一个人被撞死的情况,药家鑫否认还撞过别人。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于是他们就陪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药家鑫称,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了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父母听后就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书认定药家鑫10月23日投案,又说“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作案后第四日”应是10月24日。药家鑫10月23日就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判决书怎么会认为药家鑫投案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呢?思宁估计,法官可能算错了,误把“作案后第三日”当作“作案后第四日”了。
                     《三秦都市报》今年3月29日报道:“10月22日下午,郭杜***传唤药家鑫,向他及药母通报:就在药家鑫在郭杜十字撞伤两人之前,学府大道附近,有一女服务员被撞身亡。**询问药家鑫,是不是他撞的。药家鑫否认了。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张会昌说“10月22日将其抓获”,“抓获”显然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通俗表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不是强制措施,“拘传”“拘留”才是强制措施。因此,“抓获”应该理解为“拘传”或者“拘留”。既然“认定雪弗兰克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且于“10月22日将其抓获”,为什么药家鑫10月22日还能回家,等到10月23日才投案自首呢?要么张会昌说的“10月22日将其抓获”是记错了时间或者记者误把传唤理解为“抓获”,要么证人药庆卫、段瑞华的证言和药家鑫的供述有假,即隐瞒了药家鑫10月22日已经被抓获的真相。
                     是否存在一种可能:警方“10月22日将其抓获”后,应药家鑫及其父母的请求,假装在10月22日还不知道药家鑫“有重大作案嫌疑”,假装没有抓获,而把药家鑫放回,为药家鑫创造10月23日“自动投案自首”的“机会”,欺骗检察院、法院乃至社会公众呢?
                     药家鑫是否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属于本案的重要事实和量刑的重要依据,理应查实清楚。
                    


                42楼2011-05-05 15:08
                回复
                  2025-11-16 06:57:34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八、对药家鑫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鉴于药家鑫“撞人补八刀”的不可理喻,鉴于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药家鑫”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鉴于药家鑫最后可能终审判处死刑,出于谨慎考虑,建议对药家鑫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43楼2011-05-05 15:08
                  回复
                    顶啊


                    来自手机贴吧44楼2011-05-05 15:17
                    回复
                      希特乐杀的都是做小生意的犹太人,求鉴定


                      45楼2011-05-05 15:18
                      回复
                        其实拉灯的照片有点假,有ps嫌疑


                        46楼2011-05-05 15:23
                        回复
                          国家培养一个希特乐不容易啊,又会画画,又懂军事和政治,死了可惜了。


                          47楼2011-05-05 15:45
                          回复



                            49楼2011-05-05 16:05
                            回复
                              2025-11-16 06:51:34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大兴灭门案的李磊杀的是自家人,又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出了伟大贡献,请求免死并给予奖励


                              50楼2011-05-05 1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