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03-31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下大气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担负起政府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发改、物价、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公安、民政、统计、监察、审计、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的,市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从2011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为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超额20%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分别解决住房困难户600户、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税费减免、金融支持、配套设施建设等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充足、资金筹措到位、政策配套跟进、建设质量过硬,确保省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同时,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工程管理、项目审计审价、配租销售公开运行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商品住房项目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使住房保障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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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下大气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担负起政府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发改、物价、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公安、民政、统计、监察、审计、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的,市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从2011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为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超额20%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分别解决住房困难户600户、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税费减免、金融支持、配套设施建设等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充足、资金筹措到位、政策配套跟进、建设质量过硬,确保省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同时,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工程管理、项目审计审价、配租销售公开运行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商品住房项目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使住房保障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