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级政府一級单位為厅、局、委员会。一级单位总数,人口较少或辖区面积较小之省、自治区,不得超过四十五个;直辖市及经济大省,不得超过五十个。具体数额由国务院核定。
省级政府一級单位主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职级为正厅局级,由省长依法任免。
一级单位之下设处、室,辅助单位不得超过八个。
二
省级政府所属二级机关之内部单位,依其业务性质设处、室、队。
省级政府一級单位為厅、局、委员会。一级单位总数,人口较少或辖区面积较小之省、自治区,不得超过四十五个;直辖市及经济大省,不得超过五十个。具体数额由国务院核定。
省级政府一級单位主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职级为正厅局级,由省长依法任免。
一级单位之下设处、室,辅助单位不得超过八个。
二
省级政府所属二级机关之内部单位,依其业务性质设处、室、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