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原告丁长贵诉叙永县汇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丁长贵于2010年7月12日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立案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010年7月20日丁长贵向叙永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18300元,法院立案庭受理后汇益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提出答辩及反诉。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诉求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庭审后应当做出判决,但本案休庭至今已6个月有余仍未作出判决。
本案从法院受理到交纳诉讼费已9个月有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现在开庭审理都6个月有余,至今不做出判决,经原告和律师多次催问,法院一直以研究搪塞。该院也未告知原告需要延长审理及需要延长审理到何时,原告不明其中原因,质疑本案长期拖延的目的?该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5条之规定,在立案后6个月审结的原则。由于久拖不决,对原告家庭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使原告家庭负债累累苦不堪言,不知道无休止的拖延到何时?现在原告方无法接受,忍无可忍,同时法律也不容许。因些对该院有法不依久拖不决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督促。希望及时高效的审结判决,给原告一个最基本的答复。
原告丁长贵诉叙永县汇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丁长贵于2010年7月12日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立案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010年7月20日丁长贵向叙永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18300元,法院立案庭受理后汇益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提出答辩及反诉。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诉求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庭审后应当做出判决,但本案休庭至今已6个月有余仍未作出判决。
本案从法院受理到交纳诉讼费已9个月有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现在开庭审理都6个月有余,至今不做出判决,经原告和律师多次催问,法院一直以研究搪塞。该院也未告知原告需要延长审理及需要延长审理到何时,原告不明其中原因,质疑本案长期拖延的目的?该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5条之规定,在立案后6个月审结的原则。由于久拖不决,对原告家庭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使原告家庭负债累累苦不堪言,不知道无休止的拖延到何时?现在原告方无法接受,忍无可忍,同时法律也不容许。因些对该院有法不依久拖不决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督促。希望及时高效的审结判决,给原告一个最基本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