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即存在“重本抑末”的传统理论。反映在统治政策上,就是将农业视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最根本的事业;将广大的农民,作为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赖以维持统治的经济基础。为此,就必须尽一切可能以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加强对农业人口的控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或改营工商业。到明代初年,不但继续执行此一传统政策,而且更加强调。朱元璋经常说:“农桑,衣食之本。”①“朕本农夫,深知稼穑艰难”。“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②甚至还一度模仿西汉初年的做法,“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③朱元璋还曾企图以国家政权的强制权力,采用严刑峻法以打击工商业活动,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下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④二十四年(1391年)更进一步严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⑤但是,西汉初年类似的规定既以失效结束,明初的翻版当然也难以持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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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武御制文集》卷1,<农桑学校诏>。
②《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
③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农本国朝重农考>。
④顾起元:《客座赘语》卷10。
⑤《明太相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
所有这些贬商、困商、抑商的言论和法令,其实都是没有真切了解到,任何生产事业都绝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即使以农业而言,其在耕作过程中,不论是农具、种籽、畜力等方面,很难完全拒绝通过市场以满足需求;有时,有些产品也有必要进入流通领域取得销售。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以自给自足为消费原则的小农经济,事实上,也从来没有与工商业绝缘。历代厉行抑商政策的实质,无非是通过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控制从商的人数,以便于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之上,借以维护小农业生产作为社会的基础,有保证地为统治者提供赋税和劳役而已。“耕稼劝,则农业崇,而弃本逐末者不得纵。由是,赋税可均而国用可足”。①此正是制订和执行“抑商”政策的中心目的。但是,明代前中期的统治者如同他们的前辈一样,没有考虑到:第一,商品经济的发达、工商业的繁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任何政治权力所能遏制的。第二,农业和工商业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相辅相成的依存关系,片面“抑商”,不但未能达到保持农业生产力的目的,也无法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和岁荒民乱,农民大量逃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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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载《明绎世文编》卷22。
特别是,从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中期,即在明代弘(治)正(德)之交到隆(庆)万(历)之交的阶段,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乡的商品经济比重大增,商业资本增殖迅速,商人经营的范围迅速扩大:北至真定、永平、顺平,“南北舟车,并集于天津,下直沽渔阳”;南达两粤云贵,“食不待贾,而贾恒集”;东则齐鲁闽越,“多贾治生不待危身取给,若岁时无丰,食饮被服不足自通”;西到巴蜀汉中关外,“往来贸易,莫不得其所欲”。①
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南北都出现了一些以经营工商业驰名的城镇,成为商品集散和手工业制作的中心,诸如北京、天津、武汉、芜湖、苏州、杭州、松江、广州、佛山等。城市中也形成了包括行商坐贾、作坊主等在内的比较富裕的工商业者,并且日渐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农业人口转移为工商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也急增,何良俊以正德之前和正德之后作为分界以比较,说:“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②不少土地主缙绅也逐步将资金投向工商业,“富者缩资而趋末”,③“逐末者多衣冠之族”。④以徽商、晋商、闽商、粤商等为名号的商帮亦逐渐形成,并在一定地区或一定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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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武御制文集》卷1,<农桑学校诏>。
②《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
③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农本国朝重农考>。
④顾起元:《客座赘语》卷10。
⑤《明太相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
所有这些贬商、困商、抑商的言论和法令,其实都是没有真切了解到,任何生产事业都绝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即使以农业而言,其在耕作过程中,不论是农具、种籽、畜力等方面,很难完全拒绝通过市场以满足需求;有时,有些产品也有必要进入流通领域取得销售。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以自给自足为消费原则的小农经济,事实上,也从来没有与工商业绝缘。历代厉行抑商政策的实质,无非是通过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控制从商的人数,以便于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之上,借以维护小农业生产作为社会的基础,有保证地为统治者提供赋税和劳役而已。“耕稼劝,则农业崇,而弃本逐末者不得纵。由是,赋税可均而国用可足”。①此正是制订和执行“抑商”政策的中心目的。但是,明代前中期的统治者如同他们的前辈一样,没有考虑到:第一,商品经济的发达、工商业的繁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任何政治权力所能遏制的。第二,农业和工商业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相辅相成的依存关系,片面“抑商”,不但未能达到保持农业生产力的目的,也无法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和岁荒民乱,农民大量逃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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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载《明绎世文编》卷22。
特别是,从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中期,即在明代弘(治)正(德)之交到隆(庆)万(历)之交的阶段,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促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乡的商品经济比重大增,商业资本增殖迅速,商人经营的范围迅速扩大:北至真定、永平、顺平,“南北舟车,并集于天津,下直沽渔阳”;南达两粤云贵,“食不待贾,而贾恒集”;东则齐鲁闽越,“多贾治生不待危身取给,若岁时无丰,食饮被服不足自通”;西到巴蜀汉中关外,“往来贸易,莫不得其所欲”。①
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南北都出现了一些以经营工商业驰名的城镇,成为商品集散和手工业制作的中心,诸如北京、天津、武汉、芜湖、苏州、杭州、松江、广州、佛山等。城市中也形成了包括行商坐贾、作坊主等在内的比较富裕的工商业者,并且日渐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农业人口转移为工商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也急增,何良俊以正德之前和正德之后作为分界以比较,说:“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②不少土地主缙绅也逐步将资金投向工商业,“富者缩资而趋末”,③“逐末者多衣冠之族”。④以徽商、晋商、闽商、粤商等为名号的商帮亦逐渐形成,并在一定地区或一定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