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种富于伸缩性的关系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已”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
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团体是个超于个人的“实在”,不是有形的东西。我们不能具体地拿出一个有形体的东西来说这是团体。它是一束人和人的天系,是一个控制各个人行劝的力量,是一种组成分于生活所依教的对象,是先于任何个人而又不能脱离个人的共同意志。这种“实在”只能用有形的东西去象征它、表示它。
在“团体格局”的社会中才发生笼罩万有的神的观念。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就象征在神对于信徒的关系中,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公正的维持者,是个全能的保护者。我们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

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团体是个超于个人的“实在”,不是有形的东西。我们不能具体地拿出一个有形体的东西来说这是团体。它是一束人和人的天系,是一个控制各个人行劝的力量,是一种组成分于生活所依教的对象,是先于任何个人而又不能脱离个人的共同意志。这种“实在”只能用有形的东西去象征它、表示它。
在“团体格局”的社会中才发生笼罩万有的神的观念。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就象征在神对于信徒的关系中,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公正的维持者,是个全能的保护者。我们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