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条件 :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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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述的必备条件意思的说下面的三条件要三个都满足就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但是案发来看,药同学是看见了张妙抄车号才杀人,之前影响药同学的行为只有这一个,张妙抄车号明显是正常的行为,如果您歧视农民工,我们就没有共同语言。如果一定要满足第一条件,请李教授告诉我张妙的严重过错行为是什么
其二,我不讨论。
其三,药同学杀人的思想很冷静,而且是回身去拿刀,杀人的动作很从容,就如李教授所说的弹钢琴,所以我说这里跟本没有所谓的冷静期!
身为公安大学的教授,如何连这一个基本的成立条件也忽略。。。真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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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述的必备条件意思的说下面的三条件要三个都满足就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但是案发来看,药同学是看见了张妙抄车号才杀人,之前影响药同学的行为只有这一个,张妙抄车号明显是正常的行为,如果您歧视农民工,我们就没有共同语言。如果一定要满足第一条件,请李教授告诉我张妙的严重过错行为是什么
其二,我不讨论。
其三,药同学杀人的思想很冷静,而且是回身去拿刀,杀人的动作很从容,就如李教授所说的弹钢琴,所以我说这里跟本没有所谓的冷静期!
身为公安大学的教授,如何连这一个基本的成立条件也忽略。。。真让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