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主讲人:张朝辉
立法理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政府对征收的房屋按市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同时也就对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国家在征收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评估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