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雪的家吧 关注:19贴子:1,424
  • 7回复贴,共1
可用的(?)概念和公理(


IP属地:安徽1楼2026-03-11 16:15回复
    概念一
    1、自因(causa sui):本质(essentia)包含着存在(existentia)或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的物(res?)
    2、自类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可以被同性质的东西限制的东西
    3、实体(substantia):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被认识的东西,形成实体的概念无需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4、属性(attributus):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本质的东西
    5、样式(modus):实体的分殊(affectiones)或在他物内(in alio est)通过他物被认识的东西(quod per alium concipitur)
    6、天理(deus):绝对无限的存在,具有无限多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的实体
    7、自由(libera):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存在,行为仅由自身决定的东西
    8、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存在及其行为按一定方式被他物决定的东西
    9、永恒(aeternitas):存在(这一概念)自身(的性质?)


    IP属地:安徽2楼2026-03-11 16:33
    回复
      2026-04-23 10:05:4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概念二
      1、物体:一定方式下表示天理本质,在天理内通过天理被认识的东西
      2、本质:有则(以为本质之)物存在,没有则不存在,没有(其物之)本质则物不存在且无法被认识,反之亦然
      3、观念:心灵所形成之概念
      4、正确观念: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
      5、绵延:存在的不确定的延续
      6、实在性=圆满性
      7、个体事务:有限且有一种确定的存在的事物


      IP属地:安徽3楼2026-03-11 16:44
      回复
        概念三
        1、正确原因:通过之可以清楚明晰认知其结果的原因
        2、不正确或部分原因:不能仅因通过之就可以清楚明晰认知其结果的原因
        3、主动:个体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时其本身为其事情的正确原因
        4、被动:个体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时其本身为其事情的部分原因
        概念四
        1、善恶:形容确知有用的东西,和形容确知阻碍拥有善的东西的东西
        2、偶然:单独考察本质时,不能发现任何东西必然肯定或必然排斥其存在
        3、可能:考察产生原因时,不知道其原因是否决定产生其事物


        IP属地:安徽5楼2026-03-11 17:15
        回复
          概念五
          1、欲望:就人的本质被认作是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是人的本质自身。
          2、快乐: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
          3、痛苦: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
          4、惊异(amiratio):心灵凝住于一个对象的想象,因为这个特殊的想象与别的想象没有联系。
          5、轻蔑:对于心灵上觉得无关轻重之物的想象,当此物呈现在面前时,心灵总是趋于想象此物所缺乏的性质,而不去想象此物所具有的性质。
          6、爱:为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7、恨:为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8、偏好:为偶然引起快乐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9、厌恶:为偶然引起痛苦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10、敬爱(devotio):对于令我们惊异的对象的爱。
          11、嘲笑(irrisio):由于想象着我们所恨之物有可以轻视之处而发生的快乐。
          12、希望:一种不稳定的快乐,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
          13、恐惧:一种不稳定的痛苦,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
          14、信心:起于一种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快乐。
          15、失望:起于一种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痛苦。
          16、欣慰: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17、惋惜: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18、同情:想象着我们同类受灾难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以及对他人的幸福感到快乐和对他人的灾难感到痛苦的爱。
          19、嘉奖:对曾做有利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爱。
          20、义愤:对曾做有损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恨。
          21、过奖:因爱一个人而对他估量过高。
          22、轻视:因恨一个人而对他看得太低。
          23、嫉妒: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痛苦和对他人的灾难感到快乐的恨。
          24、自信:省察自身及自身活动力量而引起的快乐。
          25、卑微:省察自身的无能和软弱无力而引起的痛苦。
          26、懊悔:相信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做的事情的观念所伴随着而引起的痛苦。
          27、骄傲:因为爱自己而把自己看得太高。
          28、自卑:因为痛苦而把自己看得太低。
          29、荣誉:想象着自身某种行为受人称赞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30、耻辱:想象着自身某种行为受人指责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31、渴望:想要占有某种东西的欲望。由于对那物的回忆而加强,同时由于对别的足以排斥其欲望的对象的东西而被阻碍。
          32、好胜:对一物的欲望,这种欲望之发生是由于我们想象着别的人有同样的欲望。
          33、感恩:基于爱的欲望或努力,以恩德去报答那曾经同样基于爱的情绪。
          34、仁慈:施恩于我们所怜悯之人的欲望。
          35、忿怒:因恨被激动而欲伤害所恨的人的欲望。
          36、复仇:被相互的恨所激动而想要伤害那基于同样的情绪曾经伤害过我们的人的欲望。
          37、残忍:被激动而伤害他所爱或怜悯的人的欲望。
          38、慈悲:克制忿怒和复仇的心灵力量。
          39、懦弱:宁肯忍受较小的祸害而避免所畏惧的较大的祸害的欲望。
          40、勇敢:一个人被激动而做出同辈的人所不敢做的危险的事的欲望。
          41、胆小:害怕同辈人都敢于承担的危险而压制他的欲望。
          42、惊慌失措:避免祸害的欲望,因对她所恐惧的祸害表示惊异,而被阻碍。
          43、和蔼aut谦逊:只做使人快乐之事而不做使人痛苦之事的欲望。
          44、好名&暴食&酗酒&贪婪&涩欲:对名誉&美味&酒精&资财&美色无节制的欲望和偏好。


          IP属地:安徽6楼2026-03-16 16:41
          回复
            公理一
            1、一切物不在自身内,便在他物内。
            2、一切物不能通过他物被认识,便是通过自身被认识。
            3、若有确定原因,必有结果相随;若无确定原因,必无结果相随。
            4、认识结果有赖于且包含了认识原因。
            5、凡两物间无共同点,则此物不能借彼物被理解,或此物之概念不含彼物之概念。
            6、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7、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则它的本质不包含存在。


            IP属地:安徽7楼2026-03-16 16:47
            回复
              公理二
              1、人的本质不包含必然的存在,或依自然法则,人的存在或不存在都同样可以发生。
              2、人有思想,或知晓自身有思想
              3、思想的各个样式,如各种情感,除非具有这种情感的个人有了所爱或所欲之对象的观念,否则无法存在。但即便无思想之众样式,观念仍然可有。
              4、我们感觉到一个身体或物体是在多样的方式下受到感触的。
              5、除了身体或物体和思想的样式外,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到任何个体的事物,或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任何被动的自然。


              IP属地:安徽8楼2026-03-16 16:52
              回复
                公理三
                1、人的身体可以在某些情形下被激动,而增减或不增不减,其活动的力量。
                2、人的身体能够经历许多变化的同时,保持对客体的印象或迹象,因此可以保持对于事物同样的意象。
                公理四
                1、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不会被别的更强更有力的事物所超过。对于任何一物而言,必有另一更强而有力之物可以将它毁灭。
                公理五
                1、两相反动作,激动于同一主体,那么它们不然发生变化:或二者皆变,或仅其一变,直至二者不再相反。
                2、结果的力量为其原因的力量所决定,因为它的本质为它的原因的本质所解释或决定。


                IP属地:安徽9楼2026-03-16 17: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