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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成原单位为因计划生育被开除人员 补缴在职期间养老保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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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人信息
姓名:邹庚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石英路南新园中区8栋301
原工作单位:
湖北省监利县教育局下属 白螺中学、柘木中学
工作时间:1991年—2011年
离职原因:因生育二胎被单位开除
二、建议标题
关于责成原单位为因计划生育被开除人员补缴1991—2011年在职期间养老保险的建议
三、问题现状
1.本人邹庚,于 1991年至2011年 在湖北省监利县白螺中学、柘木中学工作,属于教育局下属公办学校教职工。
2.2005年,本人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监利县教育局监察科以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开除。工作直到2011年离开监利县柘木中学。
3.在 1991年到2011年长达20年的工作期间,原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本人至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严重不足,将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4.如今国家已调整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三孩,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明确指出:“超生即开除”的规定与宪法、劳动法相抵触,属于违法、违宪规定,相关条文已陆续废止、纠正。
5.本人已因当年生育行为承担了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被开除、失去工作的后果,但在职期间20年的劳动社保权益不应被剥夺,原单位依法应当为我补缴养老保险。
四、问题原因
1.历史上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严,“超生即开除”造成大量教职工、公职人员社保、工龄被清零。
2.原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缴费义务,以开除为由逃避补缴责任。
3.目前全国、湖北省、监利县均缺少针对因计划生育被开除人员的社保、工龄统一解决政策,个人维权难度大、渠道不畅通。
五、具体建议
1.责成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
建议由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责成 湖北省监利县教育局、白螺中学、柘木中学 为本人邹庚补缴1991年—2011年共20年在职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及滞纳金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依法承担。
2.全国统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由国家卫健委、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专项工作,对全国范围内因计划生育被开除的教师、职工、公职人员的社保、工龄问题进行统一认定、统一解决。
3.开通绿色通道
在湖北省、监利县开通此类历史问题社保补缴绿色通道,简化证明材料,优先办理。
4.明确法律底线
重申:无论职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单位,在职期间的社保都必须依法缴纳和补缴,不得因“超生开除”而剥夺劳动者基本社保权益。
六、理由和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2.政策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明确“超生即开除”规定违法违宪,应当依法纠正历史错误。
3.民生依据:本人已年近退休,无养老保险将失去基本养老保障,解决此事关系到公平正义和晚年生活。
七、附件
1工作职称证:
2社会抚养费:
恳请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处理,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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