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热议的螺母认定枪支散件案件,新闻上说是江苏南通五金厂被广东珠海法院一审判决四年,现在在上诉。我觉得判得太冤了。有一个类似案例,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大家可以想想。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赣05 02 刑初4 29 号)》和案子中的螺母案运用的是同一条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新余案例中倒卖的是完整的违法品,而不是散件或者配件,这个完整的违法品多次出现在新余市公安部门的宣传中,外形一丝不差,这个违法品经过警察鉴定确认实在的违法品,具有危害性,江西新余市渝水区《(2 0 2 4 )赣05 02 刑初4 29 号)》案例中违法品经过二次倒卖,经过三个人之手,第一个倒卖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没有经营证,晚上偷偷摸摸的去交易,他解释说不认识是违法品,误认为是另外一种合法品,无罪了,第二个倒卖人不用说任何原因,无罪。第三个倒卖人使用了违法品,无罪。他们倒卖违法品,实际上已经拥有这些违法品的物权,是所有者。已经生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2 0 2 4 )赣05 02 刑初4 29 号)》,这个案例在国家法律文书网查到案子资料。螺母案制造者不知道该物件的最终用途,也很正常,每个产品都有商业秘密的,他制造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新余案例中是最终的违法品成品,螺母案中螺母在法庭上还要经过改动能安装在枪支上的,螺母制造者却有罪了,你会有什么想法?新余案件三个经手人如果认识或者知道这个违法品,按照法律上最少十年以上,严重的可以判无期,现在无罪了!另外他们倒卖的现实的违法品和她说的误认为的合法品,外形相差巨大,如果你有比较两个物品,相信你也不会把他们等同。有人说对刑法这一条涉及的违法物零容忍,你信吗?他们说的违法品是每年当地公安部门都会多次普法宣传的违法品,不认识或者不知道也没有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