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关注的 张锡昌诉陶阳侵权赔偿案今日上午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原定开庭地点在第十法庭,因参加旁听人数多,临时改在三法庭。
原告张锡昌及其代理律师到庭,被告陶阳的监护人陶国平、龙叶凤,第二被告李洪军到庭。陶阳因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到庭。我代理陶阳出庭应诉。
庭审开始,原告律师宣读张锡昌起诉状,仍坚持要求陶阳向张锡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增加了赔偿要求。
我代理陶阳发表了四点答辩意见:
1、《陶阳才艺发展之路》不能说是张锡昌“亲自制作”,而应说是张锡昌“擅自制作”。
2、原告在《陶阳才艺发展之路》中的陈述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片面性,与事实差距很大。
3、原告诉称“2010年5月9日(陶阳)做客百姓秀场节目时,当众声称是自己及其父亲未经人帮助而拜认了郭德纲为义父。” 以此说陶阳侵权不能成立。
4.。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送出光盘后竟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与事实相反的陈述。” 这不符合事实。
我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希望原告撤回起诉。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我方认为有些证据是无效证据,有些证据是为张锡昌摆功。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陶阳有侵权行为。
我方也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郭德纲签名的证言由我代为宣读。德云社经理王海亲自出庭作证。其他十一份证据为物证。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律师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原告张锡昌继续陈述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被法庭制止。
我以被告律师身份发表四点法律意见。
1.原告要求陶阳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
2. 陶阳在电视台做节目时没有提及张锡昌 不能认定侵权行为
3.张锡昌不是陶阳的引师 陶阳说的是事实
4.被告陶阳从来没有利用网络侵害张锡昌名誉权的行为
我发言完毕,原告律师没有提出第二轮辩论意见。
休庭十分钟后,重新开庭。
原告张锡昌收回全部诉讼请求,申请撤诉。
原告办理完撤诉手续后,陶国平上前与张锡昌握手言和。
记者从远处拍下了陶国平和张锡昌握手的镜头。
陶阳的答辩状、证据清单、我的律师代理词,都在我的博客上。以前不对外公开,现在可以对外公开了。欢迎来踩。
我的连接http://hi.baidu.com/张蕴章/blog/item/16cb9e345a97120491ef396f.html?timeStamp=1302179720294
原告张锡昌及其代理律师到庭,被告陶阳的监护人陶国平、龙叶凤,第二被告李洪军到庭。陶阳因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到庭。我代理陶阳出庭应诉。
庭审开始,原告律师宣读张锡昌起诉状,仍坚持要求陶阳向张锡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增加了赔偿要求。
我代理陶阳发表了四点答辩意见:
1、《陶阳才艺发展之路》不能说是张锡昌“亲自制作”,而应说是张锡昌“擅自制作”。
2、原告在《陶阳才艺发展之路》中的陈述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片面性,与事实差距很大。
3、原告诉称“2010年5月9日(陶阳)做客百姓秀场节目时,当众声称是自己及其父亲未经人帮助而拜认了郭德纲为义父。” 以此说陶阳侵权不能成立。
4.。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送出光盘后竟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与事实相反的陈述。” 这不符合事实。
我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希望原告撤回起诉。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我方认为有些证据是无效证据,有些证据是为张锡昌摆功。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陶阳有侵权行为。
我方也出示了十三份证据。
郭德纲签名的证言由我代为宣读。德云社经理王海亲自出庭作证。其他十一份证据为物证。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律师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原告张锡昌继续陈述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被法庭制止。
我以被告律师身份发表四点法律意见。
1.原告要求陶阳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
2. 陶阳在电视台做节目时没有提及张锡昌 不能认定侵权行为
3.张锡昌不是陶阳的引师 陶阳说的是事实
4.被告陶阳从来没有利用网络侵害张锡昌名誉权的行为
我发言完毕,原告律师没有提出第二轮辩论意见。
休庭十分钟后,重新开庭。
原告张锡昌收回全部诉讼请求,申请撤诉。
原告办理完撤诉手续后,陶国平上前与张锡昌握手言和。
记者从远处拍下了陶国平和张锡昌握手的镜头。
陶阳的答辩状、证据清单、我的律师代理词,都在我的博客上。以前不对外公开,现在可以对外公开了。欢迎来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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