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第七十四条 不正当交易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赌黑”等不良行为,自然人或组织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 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罚款、扣分、降级与取消升级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从重处罚(二)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9.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比赛官员、工作人员等的。
第二条 原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罚。中国足球协 会纪律委员会坚决打击“假赌黑”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 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准则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处理本准则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准则第一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 发生的事实。
第十七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 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球协会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视情 况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球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不正当交易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赌黑”等不良行为,自然人或组织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 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罚款、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罚款、扣分、降级与取消升级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 从重处罚(二)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9.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比赛官员、工作人员等的。
第二条 原则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罚。中国足球协 会纪律委员会坚决打击“假赌黑”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 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准则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处理本准则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准则第一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 发生的事实。
第十七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 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球协会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视情 况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球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