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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五常市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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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级工会组织全力推进普遍建立工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团结组织动员全市职工为“工业强市、升位赶超、建设哈南中等规模城市”战略目标做出新的贡献。现就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通告如下: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
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认真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组织和工会法人(包括变更),要由市总工会审批并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
所有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并在法定日期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市总工会。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填报企业简介、基本情况、组织建设、会员名册等公务信息,以便上级工会在职工培训、生活救助、技能评定、金秋助学、评优奖模、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开展活动和工作。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中共党员、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私营企业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要带头遵守法规,支持工会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登录中华全国总工会、黑龙江省总工会、哈尔滨市总工会网站查询,也可向市总工会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56652351(五常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热线)
邮     箱:wcszghzzb@163.com
特此通告。
                                                         五常市总工会



1楼2011-04-04 08: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