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建成区禁放区域:东至神农路,西至南北大街,南至鹿谷大街,北至福源巷(包含上述四条道路)。(二)重点禁放点:除上述禁放区外,以下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教育、医疗、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3.文物保护单位;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公共文化场所、集贸市场;5.建成区内所有主街主巷、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的低层住宅小区;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7.加油(气)站、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8.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林坡边缘外延500米范围内,包括林区内居民点、村庄、工矿企业、仓库、重要设施;9.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0.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1.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禁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