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悠久的春秋决狱传统,注重论心定罪,将主观善恶判断代入法律。本案虽然后果极其严重,但是被告的犯罪动机、目的未达到完全罪大恶极,也就不能适用极刑。其实判断一人是不是罪大恶极,这本身就很主观,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很大。
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这个罪名着重描述的就是公共危险,并未特意区分主观方面。既然构成这个罪了,那就是主观上就是罔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死,任由巨大危险结果的发生。所以,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就不重要了。这个罪的伤害后果,不会因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有多大的区别。在受害人和全社会看来,不也是这样吗?
明明是刑事政策的宽严,非要论证成法治和理性。理性的话,山西大同婚房强奸案里小伙子就应该判缓刑,他也自首了他也无前科,女方处女膜也还在。照样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