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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层性别矛盾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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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古今社会默认相对于男人群体,妇女群体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中国在历史上过早进入了成熟文明阶段,完善的男女社会分工、风俗律令使男女社会家庭职能高度分化,将女人当作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和不完全责任能力人,很好地保护了女人的遗传利益,没有防止认知、体质上水平弱的女人母系遗传,使其流传遗传至今,在当今社会作为“小仙女”出现。
这在古今律法中有体现,妇女享有一定特权,有一定免责权,不会象男人那样承担苛责,所以妇女群体被默认为不完全责任能力人。
比如古代的对妇女免征徭役和兵役、在非重罪情况下减轻对妇女的刑罚;
比如现代劳动法规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禁止妇女从事重体力、危险、有损妇女身体健康的劳动任务。
都是参照以男人相关标准为标准,将女人视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和不完全责任能力人的表现。
第二点:现代社会管理上的男女平等口号宗旨是zzzq,在具体操作中却实际与默认契合,也即按照妇女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完全责任能力人来进行“男女平等”的管理。
既然妇女群体被认为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完全责任能力人,却又要按“男女平等”来进行管理,这就出现了如何弥补妇女不完全行为能力、不完全责任能力与“男女平等”之间矛盾差异的现实需求。
由于zzzq的法统需要,不能将人的社会属性物质化、不能将妇女生孩子定义为劳动性质,社会管理方只好继续以一方面默认妇女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完全责任能力人身份来区分管理男女事务;另一方面让男人群体转移支付给妇女群体、供养她们,以弥补矛盾差异。
男女同工实际不同工不同劳但同酬,就是以由男人群体转移支付给妇女群体的方式来弥补矛盾差异,变相供养妇女。
社会管理方这样的处理做法,实际是在既默认妇女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和不完全责任能力人的同时,又进行男女权利平等的处分,是在自相矛盾,其代价当然是最终由男人群体承担转移支付给妇女,以弥补这个自相矛盾。
实际上,男人群体包括他们具体的个体、妇女群体包括她们具体的个体,在男女二者相互作用过程中,二者各自都有自己的“责任、权利、利益”循环转化;
这三项中的每一项又在男女二者之间进行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相对作用——以达到自己内部关系、自己与对方双方关系的合理均衡。
倘若在社会管理上,在处理男、女群体各自内部和男、女间彼此“责任、权利、利益”三者关系上,片面地以妇女的权利、利益为中心导向,忽视了对其权利、利益与其责任之间的关联循环转化处理,出现了男、女间这些相关内容项作用关系的不合理与不均衡,乃至显失公平、与公平正义原则相冲突,则势必不合理减损男人群体的权利、利益,使他内部的“责任、权利、利益”三角形循环转化闭环被压缩成一条直线、崩溃、失效。
那他会重新建立起自己新的“责任、权利、利益”三角形闭环,表现为他会有设法寻求减轻自己承担的责任、增加自己权利、利益的诉求。
——这将成为出现新的男女矛盾问题、社会矛盾问题的深层原因。
彩礼只是这些问题之一,但它反映了 :
① 在男方这边,彩礼使男方责任加大(支付婚姻高额彩礼),却没有合理地对男方有关的权利、利益进行对应的保障扩大确立。
结婚后无法保证男方生育权、无法保证女方忠于男方、无法保证女方婚内所生孩子有男方血缘;
女方不结婚或结婚后闪离时,无法保证男方与女方彩礼契约利益实现,无法保证男方得到女方退还彩礼款。
② 在女方这边,彩礼使女方权利、利益增大,却没有合理地对女方有关责任进行对应的扩大确立。
③ 从男女双方来看,男方责任增大、女方责任却无限降低;男方权利减小、女方权利却无限增大;男方利益减少、女方利益却不合理增大——男女双方的责、权、利严重失衡,违反起码公平正义,使男方合理权益严重受损。
结论:给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的女性性别赋与特权“女权”,并在具体社会管理活动中实践之,这本身就是在僭越社会人权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是不折不扣的反人类行为。
从古至今,参考现代社会的妇女权益法等禁止妇女下矿作业等规定,女人一直被当作“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完全责任能力人”对待。
但是根据“责任、权利、利益”相统一、合理转化的原则,
在缩小她们责任的同时,却赋与了她们以太多的不相称的权利和利益甚至特权。
这是违反事物合理性的,其代价是由男人们的转移支付来承担,客观上形成女人们寄生于男人们。
表层的性别矛盾的根源,就是社会管理者如上述所示的管理导向。
而深层的性别矛盾本质是两性异形,这不是现有生产力能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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