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经济学界中,“创新创造价值”的说法周期性地出现,它常常以“政治经济学”的名义,宣称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现代经济中创造价值的主体是创新、知识与科技,应该用“创新价值论”来替代劳动价值论。本文对这一观点进行批判,并尝试考察其背后深层的拜物教观念和意识形态立场。
在当代经济学界中,“创新创造价值”的说法周期性地出现,它常常以“政治经济学”的名义,宣称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现代经济中创造价值的主体是创新、知识与科技,应该用“创新价值论”来替代劳动价值论。本文对这一观点进行批判,并尝试考察其背后深层的拜物教观念和意识形态立场。

一、正确理解“价值”
“创新推动总物质财富增长、提升总体福利”,这当然是事实,也是现代经济增长经验中最直观的部分。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与服务,在既定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更多、更好、更丰富的使用价值,这一意义上说创新“创造财富”完全成立。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从来不否认这一点。它讨论的“价值”不是“有用性”的同义词,更不是一种抽象的“贡献度评分”——这都隶属于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价值是一个揭示特定生产关系的范畴:在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私人劳动要通过商品交换这一社会中介,才被社会承认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价值”正是这种社会承认在物的形式上的呈现,即物化的抽象劳动。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并不是“只有增加劳动才能增加物质财富”,而是:在商品生产社会里,劳动的社会性不是直接给定的,而是要通过交换被确认;价值的量的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映了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按社会需求进行分配的客观规律。技术进步在这里扮演的重要角色,是通过改变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改变商品的价值量,并经由竞争、价格、利润等形式把这种变化传导到劳动分工、资本配置和部门规模调整之中。换句话说,技术进步并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视野,它恰恰是劳动价值论理解资本主义动态的关键变量之一:劳动生产率变化如何重塑价值量、相对价格与资本逐利的运动轨迹。
只要把“价值”理解为一种社会形式,就能看清“创新价值论”的谬误:它把“创新带来更多使用价值”直接转译为“创新是价值源泉”。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中,创新与技术当然能创造更多物质财富,能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例如通过提高生产率、压低必要劳动时间来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也能在竞争中带来超额利润,但这些都不等于“价值不再来自活劳动”。技术、机器与知识之所以能让资本获利,在于它们被纳入一种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之中,并通过所有权、控制权与市场结构把收益固化为特定主体的收入。

二、创新价值论的语言陷阱
许多“创新创造价值”的论证,其实是在两套语言之间滑动:一方面沿用国民经济核算与主流经济学里的“增加值/附加值”话语,强调创新带来“高附加值产业”“高附加值环节”;另一方面又把这种“高附加值”偷换为“价值起源”,进而声称应该用创新替代劳动作为价值源泉。问题在于,国家核算意义上的“增加值”,本来就是一个用于统计和宏观管理的会计概念,它衡量的是某一生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可计量收入:工资、利润、税费、折旧等会被一起记入“增加值”。它关心的是收入与产出如何在部门间归集,并不回答“利润从何而来”这个社会理论问题,更不会区分利润是通过生产过程产生,还是通过市场势力与产权结构实现再分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经验世界里,看上去“技术、资本、土地都在创造价值”。从福利与产出角度看,它们确实会提高产出、提高收入、提高可支配资源;从会计口径看,它们对应着利息、地租、专利费、平台抽成、资本利得等清晰的收入流,于是“并列源泉”的直觉就出现了。但在劳动价值论的语境中,土地、资本、技术并不是“新增价值”的并列源泉,它们最多是影响价值分配与转移的条件:地租、利息、知识产权收益、垄断利润等,改变的是既定社会生产中新增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方式,以及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价值转移路径,而不改变新增价值最终仍取决于活劳动支出的事实。
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创新能带来超额利润”,它要追问的是这种超额利润的社会机制。技术领先企业往往能在一段时期内以高于社会平均的生产率生产,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超额利润;但当新技术扩散为社会平均条件后,原先的超额利润会被竞争侵蚀,并以更低的单位价值、更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当超额利润来自专利壁垒、平台锁定、标准控制、品牌垄断或数据壁垒时,它越来越接近一种“垄断地租”式的收益:不是因为它在社会范围内“创造了更多价值”,而是因为它获得了对价值实现通道的控制权,从而在分配与转移层面占据了有利位置——这也是当代左翼学者批判的技术封建主义。把这种机制概括为“创新创造价值”,恰恰会遮蔽决定性的环节:所有权与控制权如何把社会协作的成果转化为少数主体的可持续收入。

三、创新价值论背后的意识形态
在分析完创新价值论的错误后,我们需要问一个更深入的问题:用创新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建立在哪些经验事实之上,主张这一观点的人背后的意识形态又是什么?
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看,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大量以“创新”为名的利润形式,的确依赖于对知识、技术与平台的控制权。从科技企业到平台公司,从专利密集型制造业到金融与风投,一个庞大的社会集团的收入与地位,直接系于“科技霸权—垄断利润”的链条:通过专利组合、软件生态、平台规则、数据占有、品牌与标准,把竞争优势转化为持续的价格加成与抽成能力,并通过资本市场把这种预期收益资本化为估值与资本利得。在这种世界里,“利润来自创新”看起来像是对现实的直接描述。
正因如此,“创新价值论”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误解,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自然延伸:如果一个群体的收入主要以技术溢价、知识产权收益、平台佣金、股权激励、资本利得等形式出现,那么把利润归因于“创新能力”就显得格外顺手。阶级位置通过日常经验与职业实践塑造直观图景:劳动在其中被当作可外包、可替代、需要被节约的成本要素;“资本所拥有的创新能力”,以及围绕创新形成的产权与市场势力,则被推到价值创造的中心。由这一立场出发构造理论,很容易走向一种庸俗化的结论:把利润理解为对技术前沿占领的“自然回报”,把不平等理解为对创新者的“合理奖励”,而把雇佣劳动关系这一决定性前提降到背景。
还可以把这一点再往世界体系的层面推进:中心国家的高科技产业之所以被描述为“高附加值”,并不是因为“高科技本身能带来更多财富”,而是因为它们处在全球价值链与国际分工的有利位置,能够凭借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关键设备与供应链节点的控制权,把价格加成固化为一种持续的垄断租金,并通过贸易条件、专利许可、品牌溢价等机制,从边缘国家与劳动密集环节抽取剩余劳动。换言之,高附加值产业并不生来就是高附加值产业,其高附加值恰恰是以边缘国家广大的低附加值产业为前提的。
这恰恰是劳动价值论最想揭示、也最容易被“创新价值论”绕开的部分: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不仅是物质技术层面的生产过程,更是社会关系层面的占有过程。创新越重要,围绕创新成果的占有与控制就越重要;而当创新成果以私有产权与市场势力的形式被锁定时,“创新叙事”就不仅是在解释增长,也是在为某种分配格局提供正当性。劳动价值论的意义正在于把这种正当性叙事拆开:区分“社会协作如何创造更丰富的使用价值”与“谁凭借何种权力结构占有由此带来的收益”。
四、技术进步的矛盾属性
把创新神话化为价值源泉,常常伴随一种技术乐观主义:仿佛技术进步能够自动带来普遍福利,并以某种“创新红利”化解阶级矛盾。但在劳动价值论的视角中,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内在的两面性。它一方面通过提高生产率、压缩必要劳动时间,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通过资本对技术与组织形态的控制,强化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使劳动过程更深地被纳入资本增殖的铁律之中。机器替代活劳动意味着资本能够以更强的方式把劳动变成可计算、可监控、可拆分、可外包的对象,在当代最具标志性的表现就是全球供应链与平台经济对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与生活条件的重塑。
与此同时,技术进步还是资本主义危机的一个核心机制。竞争迫使资本不断以技术革新降低个别成本、争夺市场,从而推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在生产中,死劳动(机器、厂房、原材料所体现的既定价值)相对于活劳动的比重不断提高。对单个资本而言,技术领先带来超额利润是理性的;但当这种趋势在总体层面展开时,新增价值的源泉——活劳动——在相对意义上被压缩,利润率因而面临下降的趋势性压力。资本随后会以更激烈的方式追逐垄断利润、金融化收益、平台抽成、知识产权地租,以对冲实体部门利润率压力;但这往往意味着更尖锐的分配冲突、更强的市场权力集中,以及更不稳定的积累结构。
把这一整套动态简化为“创新创造价值”,等于只保留了技术进步带来的“增长”一面,却抹掉了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激化的矛盾:对劳动的控制强化、对剩余的争夺升级、对危机的周期性孕育。因此,真正值得推进的理论工作,不是用“创新价值论”替代劳动价值论,而是把创新问题更严肃地纳入劳动价值论所提供的分析结构之中:创新如何改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如何改变部门间价值转移与利润再分配,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平台规则与资本市场形成新的“地租化”收益形态,又如何在竞争压力下推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并重塑危机结构。
因此,当有人以“创新创造价值”为名要求我们告别劳动价值论时,他们往往不仅是在谈理论更新,更是在要求我们接受一种更顺从当代资本主义表象的解释方式——用增长与会计口径的语言,覆盖价值形式与阶级权力的问题。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仍有生命力,并不是因为它否认创新,而是因为它逼迫我们追问:创新成果为何以某种社会形式出现,谁通过何种制度占有它,劳动者如何在技术进步中被重新组织,危机为何在繁荣的创新叙事中反复生成。如果不把这些问题纳入视野,“创新创造价值”就会从一个关于财富增长的常识性判断,滑向一种关于利润正当性与不平等合理性的意识形态——看似现代,实则把最关键的社会关系留在了阴影里。
在当代经济学界中,“创新创造价值”的说法周期性地出现,它常常以“政治经济学”的名义,宣称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现代经济中创造价值的主体是创新、知识与科技,应该用“创新价值论”来替代劳动价值论。本文对这一观点进行批判,并尝试考察其背后深层的拜物教观念和意识形态立场。

一、正确理解“价值”
“创新推动总物质财富增长、提升总体福利”,这当然是事实,也是现代经济增长经验中最直观的部分。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与服务,在既定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更多、更好、更丰富的使用价值,这一意义上说创新“创造财富”完全成立。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从来不否认这一点。它讨论的“价值”不是“有用性”的同义词,更不是一种抽象的“贡献度评分”——这都隶属于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价值是一个揭示特定生产关系的范畴:在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私人劳动要通过商品交换这一社会中介,才被社会承认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构成部分;而“价值”正是这种社会承认在物的形式上的呈现,即物化的抽象劳动。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并不是“只有增加劳动才能增加物质财富”,而是:在商品生产社会里,劳动的社会性不是直接给定的,而是要通过交换被确认;价值的量的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映了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按社会需求进行分配的客观规律。技术进步在这里扮演的重要角色,是通过改变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改变商品的价值量,并经由竞争、价格、利润等形式把这种变化传导到劳动分工、资本配置和部门规模调整之中。换句话说,技术进步并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视野,它恰恰是劳动价值论理解资本主义动态的关键变量之一:劳动生产率变化如何重塑价值量、相对价格与资本逐利的运动轨迹。
只要把“价值”理解为一种社会形式,就能看清“创新价值论”的谬误:它把“创新带来更多使用价值”直接转译为“创新是价值源泉”。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中,创新与技术当然能创造更多物质财富,能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例如通过提高生产率、压低必要劳动时间来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也能在竞争中带来超额利润,但这些都不等于“价值不再来自活劳动”。技术、机器与知识之所以能让资本获利,在于它们被纳入一种以雇佣劳动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之中,并通过所有权、控制权与市场结构把收益固化为特定主体的收入。

二、创新价值论的语言陷阱
许多“创新创造价值”的论证,其实是在两套语言之间滑动:一方面沿用国民经济核算与主流经济学里的“增加值/附加值”话语,强调创新带来“高附加值产业”“高附加值环节”;另一方面又把这种“高附加值”偷换为“价值起源”,进而声称应该用创新替代劳动作为价值源泉。问题在于,国家核算意义上的“增加值”,本来就是一个用于统计和宏观管理的会计概念,它衡量的是某一生产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可计量收入:工资、利润、税费、折旧等会被一起记入“增加值”。它关心的是收入与产出如何在部门间归集,并不回答“利润从何而来”这个社会理论问题,更不会区分利润是通过生产过程产生,还是通过市场势力与产权结构实现再分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经验世界里,看上去“技术、资本、土地都在创造价值”。从福利与产出角度看,它们确实会提高产出、提高收入、提高可支配资源;从会计口径看,它们对应着利息、地租、专利费、平台抽成、资本利得等清晰的收入流,于是“并列源泉”的直觉就出现了。但在劳动价值论的语境中,土地、资本、技术并不是“新增价值”的并列源泉,它们最多是影响价值分配与转移的条件:地租、利息、知识产权收益、垄断利润等,改变的是既定社会生产中新增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方式,以及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价值转移路径,而不改变新增价值最终仍取决于活劳动支出的事实。
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创新能带来超额利润”,它要追问的是这种超额利润的社会机制。技术领先企业往往能在一段时期内以高于社会平均的生产率生产,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超额利润;但当新技术扩散为社会平均条件后,原先的超额利润会被竞争侵蚀,并以更低的单位价值、更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当超额利润来自专利壁垒、平台锁定、标准控制、品牌垄断或数据壁垒时,它越来越接近一种“垄断地租”式的收益:不是因为它在社会范围内“创造了更多价值”,而是因为它获得了对价值实现通道的控制权,从而在分配与转移层面占据了有利位置——这也是当代左翼学者批判的技术封建主义。把这种机制概括为“创新创造价值”,恰恰会遮蔽决定性的环节:所有权与控制权如何把社会协作的成果转化为少数主体的可持续收入。

三、创新价值论背后的意识形态
在分析完创新价值论的错误后,我们需要问一个更深入的问题:用创新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建立在哪些经验事实之上,主张这一观点的人背后的意识形态又是什么?
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看,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大量以“创新”为名的利润形式,的确依赖于对知识、技术与平台的控制权。从科技企业到平台公司,从专利密集型制造业到金融与风投,一个庞大的社会集团的收入与地位,直接系于“科技霸权—垄断利润”的链条:通过专利组合、软件生态、平台规则、数据占有、品牌与标准,把竞争优势转化为持续的价格加成与抽成能力,并通过资本市场把这种预期收益资本化为估值与资本利得。在这种世界里,“利润来自创新”看起来像是对现实的直接描述。
正因如此,“创新价值论”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误解,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自然延伸:如果一个群体的收入主要以技术溢价、知识产权收益、平台佣金、股权激励、资本利得等形式出现,那么把利润归因于“创新能力”就显得格外顺手。阶级位置通过日常经验与职业实践塑造直观图景:劳动在其中被当作可外包、可替代、需要被节约的成本要素;“资本所拥有的创新能力”,以及围绕创新形成的产权与市场势力,则被推到价值创造的中心。由这一立场出发构造理论,很容易走向一种庸俗化的结论:把利润理解为对技术前沿占领的“自然回报”,把不平等理解为对创新者的“合理奖励”,而把雇佣劳动关系这一决定性前提降到背景。
还可以把这一点再往世界体系的层面推进:中心国家的高科技产业之所以被描述为“高附加值”,并不是因为“高科技本身能带来更多财富”,而是因为它们处在全球价值链与国际分工的有利位置,能够凭借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关键设备与供应链节点的控制权,把价格加成固化为一种持续的垄断租金,并通过贸易条件、专利许可、品牌溢价等机制,从边缘国家与劳动密集环节抽取剩余劳动。换言之,高附加值产业并不生来就是高附加值产业,其高附加值恰恰是以边缘国家广大的低附加值产业为前提的。
这恰恰是劳动价值论最想揭示、也最容易被“创新价值论”绕开的部分:资本主义的经济过程不仅是物质技术层面的生产过程,更是社会关系层面的占有过程。创新越重要,围绕创新成果的占有与控制就越重要;而当创新成果以私有产权与市场势力的形式被锁定时,“创新叙事”就不仅是在解释增长,也是在为某种分配格局提供正当性。劳动价值论的意义正在于把这种正当性叙事拆开:区分“社会协作如何创造更丰富的使用价值”与“谁凭借何种权力结构占有由此带来的收益”。
四、技术进步的矛盾属性
把创新神话化为价值源泉,常常伴随一种技术乐观主义:仿佛技术进步能够自动带来普遍福利,并以某种“创新红利”化解阶级矛盾。但在劳动价值论的视角中,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内在的两面性。它一方面通过提高生产率、压缩必要劳动时间,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通过资本对技术与组织形态的控制,强化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使劳动过程更深地被纳入资本增殖的铁律之中。机器替代活劳动意味着资本能够以更强的方式把劳动变成可计算、可监控、可拆分、可外包的对象,在当代最具标志性的表现就是全球供应链与平台经济对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与生活条件的重塑。
与此同时,技术进步还是资本主义危机的一个核心机制。竞争迫使资本不断以技术革新降低个别成本、争夺市场,从而推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在生产中,死劳动(机器、厂房、原材料所体现的既定价值)相对于活劳动的比重不断提高。对单个资本而言,技术领先带来超额利润是理性的;但当这种趋势在总体层面展开时,新增价值的源泉——活劳动——在相对意义上被压缩,利润率因而面临下降的趋势性压力。资本随后会以更激烈的方式追逐垄断利润、金融化收益、平台抽成、知识产权地租,以对冲实体部门利润率压力;但这往往意味着更尖锐的分配冲突、更强的市场权力集中,以及更不稳定的积累结构。
把这一整套动态简化为“创新创造价值”,等于只保留了技术进步带来的“增长”一面,却抹掉了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激化的矛盾:对劳动的控制强化、对剩余的争夺升级、对危机的周期性孕育。因此,真正值得推进的理论工作,不是用“创新价值论”替代劳动价值论,而是把创新问题更严肃地纳入劳动价值论所提供的分析结构之中:创新如何改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如何改变部门间价值转移与利润再分配,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平台规则与资本市场形成新的“地租化”收益形态,又如何在竞争压力下推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并重塑危机结构。
因此,当有人以“创新创造价值”为名要求我们告别劳动价值论时,他们往往不仅是在谈理论更新,更是在要求我们接受一种更顺从当代资本主义表象的解释方式——用增长与会计口径的语言,覆盖价值形式与阶级权力的问题。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仍有生命力,并不是因为它否认创新,而是因为它逼迫我们追问:创新成果为何以某种社会形式出现,谁通过何种制度占有它,劳动者如何在技术进步中被重新组织,危机为何在繁荣的创新叙事中反复生成。如果不把这些问题纳入视野,“创新创造价值”就会从一个关于财富增长的常识性判断,滑向一种关于利润正当性与不平等合理性的意识形态——看似现代,实则把最关键的社会关系留在了阴影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