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技术上进行有效管理,使有限的改造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设计要使建筑结构合理,户型适中。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六、优惠政策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拆(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七、拆迁安置管理
(三十三)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要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原址重建和异地迁建两种方式。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一,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三十五)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三十六)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十七)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以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十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明确专人按月报送投资完成、工程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十九)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求,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十)对在棚户区改造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四十一)省森工总局和林业集团要结合本林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十二)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