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当前及“十五五”铁路建设需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和资金监管,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对外发布《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同时废止。与2023年的办法相比,西藏、南疆四地州、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干线铁路项目资本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支持范围和标准为:按照客货并重、新建和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已纳入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畅通路网骨干通道、强化边境国防保障等干线铁路项目,以及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
加强铁路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撑项目可持续运营。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等特殊地区项目可采用全额资本金,其他东部、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项目资本金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考虑(项目实际资本金比例低于此标准按实际计列),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项目实际需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安排):(一)西藏、南疆四地州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90%安排。
(二)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其他地区干线项目,以及其他省份沿边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70%安排。
(三)其他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30%、40%、50%、50%安排。
(四)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新建项目按资本金的10%、15%、20%、20%安排,利用既有铁路改造开行城际列车等通勤功能为主的项目均按资本金的50%安排。(五)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参照相应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