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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食品健康]食盐与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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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英语:Edible salt),又称餐桌盐,是对现代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也是烹饪中最常用的调味料之一,其主要化学成份氯化钠(化学式NaCl)在食盐中的含量为99%,某些食盐品种中会添加碘、硒或者其他的微量元素以来改善当地人群对某种重要元素的缺乏。白色晶体,吸湿性强,如果空气湿度超过70%,就会使食盐产生潮解;但相反空气相对湿度过低的话就会产生干缩和结块的现象;所以食盐要保存在干燥的密封容器中,摄入食盐要适量,否则极易引起高血压等疾病。部份地区所出品的食盐加入氯化钾以降低氯化钠的含量以降低高血压发生率。
生产和管理
由于对现代人类生存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内陆国家、地区),自古以来各个权利机构都对其具有相当严厉的管制。包括生产、贩卖、价格等,都有严格系统的管理、立法限制和专项权利。现代社会,由于运输业的发展,这种限制逐渐在缩小;但在古代社会有因为对于盐的高价贩卖而引发过战争。
食盐主要从海洋、盐碱地里提取。通过蒸发海水提取的称为海盐;盐碱地一般先被围成盐田,然后灌水以溶解盐分,最后再通过蒸发以提取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生产加工、储运、批发、零售许可证制度。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英语: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推荐以普遍食盐加碘(英语:Universal Salt Iodization,简称:USI)为主要策略,实现在2000年底全球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中国现行实行全民食用含碘盐,并制订了相关的法规。
生产方法
日晒法
又称水漏法,利用阳光蒸发海水而成。盐田是由七至八块田地组成。
(一)当潮涨时,海水流入贮水塘,其让其自然蒸法浓缩。
(二)然后以水车将海水灌入第一块以泥筑起矮基的,水平比起贮水塘为高的凝集田,再由第二块到第三块,如此类推。凝集田通常有四至五块田,且每块田之间的水平皆比前一块略低,以便海水逐级流下。
(三)由于在车水过程中海水不断被阳光蒸发,当浓缩的海水流入最后一块生盐田(结晶池)时,海水便会渐渐凝固成盐粒。若盐水浓度不足,便加入盐种(普通食盐),加快结晶。整个过程需时两三天不等,并依靠日光蒸晒,故此须在阳光育足,空气干燥的季节进行,即10月至翌年3月。
渗漏法
又称沙漏法。盐田四周和内部设水坑,潮涨时海水流入坑内,坑间为小块的凝集区。在盐田中央掘成深约1.5米的长形渗漏槽,槽底有一小坑,将盐水引进盐田旁的结晶池。 (一)傍晚时将凝集区内的表泥耙松,翌日清晨将坑里海水洒在松土上。当阳光蒸发水份到一定程度,盐粒便出现,并混入泥沙内。将这个工序重复三至五天。 (二)当盐份足够时,再将含盐表土耙集于渗漏槽内,并以清水淋在泥沙上,将盐粒溶化,以分隔泥沙和盐水;并用大木槌打实,使盐水透过草层慢慢流入槽内底部的小管,然后流进结晶池,晒干凝固后成白盐。 渗漏法工序繁复,成本较高,但所产的盐洁白幼细,是为上品,价钱亦比水漏制成的盐高出一倍。
煮盐法
成本比起前者为高,很少被使用。碘盐又名碘化盐、加碘食盐,是指添加了小量碘化钾的餐桌盐,主要用于补充碘质以预防甲状腺问题。根据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建议,人类每日只须摄取150微克的碘质便足够,而农作物通常已从泥土中吸取足够碘质,然而全球有不少地区的泥土碘质含量不足,当地人需要其他补充碘质的途径。而在食盐添加碘质就是一个低成本的方法,目前广泛在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使用。
碘缺乏病是因缺乏摄入碘元素而造成的病态。人体缺乏碘会影响甲状腺的分泌,产生的症状包括甲状腺肿,以及令新生婴儿出现呆小病。这种病症通常出现于远离海洋的内陆地区的人口,因海产是人体摄取碘的主要来源,以及内陆地区土壤含量不足。现时这类人口通常以添加碘质的食品,例如碘盐,以预防碘缺乏病。



1楼2011-03-20 21:00回复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63号
    颁布日期:19940823  实施日期:1994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 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 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 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2楼2011-03-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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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9 09: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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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 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 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确定为应当供应碘盐的非缺碘地区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楼2011-03-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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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1-03-2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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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的是碘化钾


          7楼2011-03-2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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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啊精啊。。。


            8楼2011-03-2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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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7楼
              惊现


              9楼2011-03-20 22:25
              回复
                回复7楼:
                …什么年代的东西了,现在都是碘酸钾


                10楼2011-03-2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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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9 08: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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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11楼2011-03-2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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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碘化钾氧化变色,


                    12楼2011-03-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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