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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法院常有理,一个案件两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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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大的笑话,执法者的耻辱,正义的外衣,无法执行的结果。
       一样的的当事人,同一个地块,同一个证据,同一个法院,却判出了不同的结果。
      这两个判决书分别是,【2008】通民一初字第282号和【2009】通民二初字第207号。
      通河县清河畜牧发展中心,诉赵海利,崔广山,崔广林共同承包草原若干亩,因为崔广山非法开垦草原,诉求终止合同,民一庭判,赵海利和崔氏兄弟不是共同承包,不予支持。而民二庭则判是共同承包。这两个判决,叫行政执法单位无法遵循,无法执行,而法院的解释是都没有错。
       请大家谈谈看法。谢谢



1楼2011-03-19 09:16回复
          判决书在我手,肯定是真的,法官都有理,急了,就发到全国,叫他们出名


    4楼2011-03-2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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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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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沥好


      6楼2011-03-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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