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于1984年至1993年间先后批准19个城市(现有18个)获得“较大的市”地位时,主要依据的标准包括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有资料提及当时参考的量化标准为:非农业人口达到100万人,并且国民生产总值超过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相当于省会城市。
据此和我以往的帖子内的模型,我认为设区的市(地级市)量化标准可以为:
1、主城区人口聚居满100万,且占辖区总人口的25%以上,辖区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主城区人口可放宽至50-100万;
2、附属区与主城区至少25%的劳动力输送,余者应保留为县、市;
3、相邻的任一主城区人口未满300万的的城市建成区几何中心在40公里以内的无特殊情况的应合并设立;
4、辖区面积以0.64万-2万平方公里区间为宜,人口密度在75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可放宽至0.32万-0.64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1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2万-4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4万-8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2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8万-16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12.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16万-32万平方公里间。
考虑到不与下属市名称混肴,设区的市称“广域市”,以江苏为例,将保留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扬州、淮安、盐城、海州(连云港)、徐州10个广域市,镇江、泰州、宿迁改设为州。

注:图中深色为市辖区,浅色部分为县或县级市。

各县改设县公署,作为广域市、州的派出机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保留在县一级,将县以下乡镇合并到八九十年代县辖区的规模,面积以100-400平方公里间为宜,人口以10万+为宜,人口满10万的乡镇定为副处级,余者仍为正科级;镇区人口满5万的且总人口满10万且镇区人口占辖区人口25%以上的得改设县辖市,定为正处级,辖县辖市的县定为副厅级;主城区人口满50万且主城区人口占辖区人口50%以上的县得改设县级市,定为副厅级,辖区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主城区人口可放宽至20万以上。
据此和我以往的帖子内的模型,我认为设区的市(地级市)量化标准可以为:
1、主城区人口聚居满100万,且占辖区总人口的25%以上,辖区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主城区人口可放宽至50-100万;
2、附属区与主城区至少25%的劳动力输送,余者应保留为县、市;
3、相邻的任一主城区人口未满300万的的城市建成区几何中心在40公里以内的无特殊情况的应合并设立;
4、辖区面积以0.64万-2万平方公里区间为宜,人口密度在75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可放宽至0.32万-0.64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1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2万-4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4万-8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2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8万-16万平方公里间,人口密度在12.5人/平方公里以下的可放宽至16万-32万平方公里间。
考虑到不与下属市名称混肴,设区的市称“广域市”,以江苏为例,将保留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扬州、淮安、盐城、海州(连云港)、徐州10个广域市,镇江、泰州、宿迁改设为州。

注:图中深色为市辖区,浅色部分为县或县级市。

各县改设县公署,作为广域市、州的派出机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保留在县一级,将县以下乡镇合并到八九十年代县辖区的规模,面积以100-400平方公里间为宜,人口以10万+为宜,人口满10万的乡镇定为副处级,余者仍为正科级;镇区人口满5万的且总人口满10万且镇区人口占辖区人口25%以上的得改设县辖市,定为正处级,辖县辖市的县定为副厅级;主城区人口满50万且主城区人口占辖区人口50%以上的县得改设县级市,定为副厅级,辖区人口密度在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主城区人口可放宽至20万以上。


醉酒一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