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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内蒙法官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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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论:
这件事的hei心在于,民事调解书于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法院却未依法执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自相矛盾,做出两份相互矛盾的裁定。
一、
近日,内蒙古高院电话通知我们(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该案调解书已经被内蒙古高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该院立案庭根据春节后恢复上班第二天召开的审委会会议的决定,制作了再审裁定,正在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该裁定称:内蒙古高院发现本案的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因此决定再审。除了这四个字的套话,内蒙古高院并未写明或说明任何具体理由。
决定再审本案的这一裁定,说明内蒙古高院个别领导和个别干部在错误的路上已经越走越远,wang法裁判的性质也越来越严重。



1楼2011-03-17 12:03回复
    二、
    在内蒙古高院二审期间,民一庭庭长谷卫东多次动员我方(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调解解决,谷卫东抛开合议庭,亲自主持了两次调解,一再强调要考虑案外人的利益。为了息事宁人,我方无奈作出巨大让步,基本满足了案外人的经济利益。2010年12月29日当事人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蒙古高院制发了调解书。调解过程完全自愿,调解协议内容完全合法。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1)调解方案是对方提出、我方同意的,主持调解的谷卫东庭长当场明确表示赞许;该方案就是解除协议、互相返还、恢复原状。
    (2)调解协议内容是对方代理人起草的,我方全盘接受。主持调解的谷卫东庭长不仅亲自将案外人李某安排在隔壁会议室,并且亲自多次向其转达调解进展情况。
    (3)调解协议内容确定后,主持调解的谷卫东庭长允许对方代理人离席半小时征求案外人李某意见,该代理人返席后称,案外人李某同意调解协议内容。
    (4)根据谷卫东庭长的安排,各方代理人次日再来内蒙古高院,签署了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签署后,是谷卫东庭长亲自签发了《民事调解书》,并于12月30日送达。


    2楼2011-03-1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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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1 0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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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谷卫东等人的枉法事实
      1.今年1月25日,民一庭庭长谷卫东亲自去北京,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职权依据、公文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向我方(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代理人口头宣布,内蒙古高院已经废弃这份生效调解协议,原因是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现在又不同意这份调解协议。我方代理人当场指出,其口头通知的方式和内容都是wei法的,本an调解协议必须依法尽快执行。
      


      3楼2011-03-1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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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今年1月30日,我方(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向内蒙古高院审委会各位委员分别致函,反对谷卫东庭长的违法通知,要求执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3、今年2月10日(春节后上班第二天),内蒙古高院副院长王虎紧急主持召开审委会会议,研究废调解再审。讨论结果是“以审判监督名义撤销本案生效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撤销理由和法律依据会后再研究”。
        (1)由此可见,这是为了撤销而撤销,是先下结论、再找理由,毫无疑问,这样的决定不可能合法、不可能正确。王虎为谷卫东庭长这一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枉法裁判行为追加披上了高院审委会决定的外衣,但这件外衣本身也是千疮百孔、不能遮羞的,是更严重的违法。
        (2)审委会还决定,本案再审后发回一审法院,然后以本案中有犯罪嫌疑的理由,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为此,还专门向呼市中院作了明确指示。其实质就是长期搁置本案,使我方(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落空,长期维持案外人李某实际占据我公司煤矿这一非法现状。再审只是一个违法手段而已。
        王虎副院长在春节后上班第二天紧急召开审委会,强行通过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决定,已经在内蒙古法院系统传为奇闻,议论纷纷。


        4楼2011-03-1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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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3-1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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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内蒙古高院民一庭庭长谷卫东和副院长王虎,积极为案外人李某的非法利益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1、谷卫东和王虎都是资深的民事法官,而且都担任一定职务,不可能不知道本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不可能不知道本案调解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可能不知道再审裁定是完全违法的。在调解生效后不到一个月,又是谷卫东本人第一个跳出来,出尔反尔。王虎副院长对谷卫东的违法行为不仅不予纠正,反而紧急召开审委会强行通过荒谬的决定,以此支持谷卫东的违法行为。他们是明知违法而滥用职权。谷卫东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正是因为背后有副院长王虎撑腰。谷卫东的权力有限,没有王虎的支持,不可能提起再审。显然,这两人是共同串通而枉法。
            2、谷卫东、王虎并不是为本案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徇私枉法,而是为本案案外人李某的非法利益而徇私枉法。谷卫东在二审期间的所作所为,完全是案外人李某的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这是极为罕见的,违法性质也是极为严重的。他们公然徇私枉法,目的就是使得当前非法占据我公司煤矿、非法盗采我公司煤矿的案外人李某,继续永久占据我公司(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煤矿,继续获取非法暴利。
            3、据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和二审期间当地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据,截至目前,仍非法占据我公司(准格尔旗西召中兴煤矿有限公司)煤矿的案外人李某已经非法盗采我公司煤矿60余万吨,非法获利近亿元。谷卫东、王虎为什么如此公然违法,为案外人的这一巨额非法利益充当保护伞,必定存在重大的利益关系。


            7楼2011-03-17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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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发个帖子不容易啊,老说有不良内容~气死我了。


              8楼2011-03-1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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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当什么官


                9楼2011-03-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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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1 03: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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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视法律的事情多了。有钱就可以了。


                  10楼2011-03-1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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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能使鬼推磨呀,唉!


                    11楼2011-03-1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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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人都无法无天了。


                      12楼2011-03-1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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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能咋办啊,这个黑暗的事情多了去了。


                        13楼2011-03-17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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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不公平的事情多了,有钱就好用!


                          14楼2011-03-1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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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也能当官啊..这世界到底是有多黑暗啊..


                            15楼2011-03-1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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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1 03: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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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用来保护有钱人的吗?


                              16楼2011-03-1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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