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6刑初4095号 被告人谢崇灿,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5月14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9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某路某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鸽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6元。
2.2019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社区某巷某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
3.2019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幼儿园某路某号附近的充电桩,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顺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6元。
4.2019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大厦1楼,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
2019年6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某路某时装鞋业商场门口将被告人谢崇灿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认罪、盗窃行政拘留前科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谢崇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崇灿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56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256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晓 梅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9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某路某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鸽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6元。
2.2019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社区某巷某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
3.2019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幼儿园某路某号附近的充电桩,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顺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6元。
4.2019年6月2日6时许,被告人谢崇灿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某大厦1楼,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后变卖给他人获利。
2019年6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某路某时装鞋业商场门口将被告人谢崇灿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认罪、盗窃行政拘留前科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谢崇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崇灿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56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256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晓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