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从法理上看。
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三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200克以上刑法中有量刑标准)、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10克以上刑法中有量刑标准)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这些都是处以行政处罚,从法理上来说这两条在与刑法重叠时是属于两罪并罚,只是明确了对还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级别进行行政处罚,所以这两条各位不必太过担心。
然后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的。
这里我有点疑惑,如果83条和84条确实可能有无知或者不知情等情况导致情节较轻,但这条的教唆他人吸毒带有明显恶意的行为居然也能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有人可能要说了,情节较重的刑法会予以量刑只进行行政处罚的都是情节不严重的,那我就要问了,情节严不严重谁说了算了,违法人员咬死自己不知道是毒品那情节到底算严重还是不严重?这条我觉得是有问题。
然后八十六条和我们先跳过,这条我觉得和85条一样情节严不严重的定性比较模糊,很容易钻空子。
我们直接到一百三十六条,这条确实从法理上看也是合理的,我们就不从法理上看了。这条网友们观点都是吸毒不能和其他违法行为一刀切,因为吸毒复吸率很高而且后代也会对毒品有成瘾性,很多人都担心和曾经吸毒的人员一起工作或者婚检没有查到对方曾吸过毒,其实这点沈逸其实也解释过了公共卫生基础条件完善的情况下,其实是管制的过来的,但是,前提是有充足的公共卫生基础资源,而中国这个人品基数极大的国家需要的资源会是其他国家的十倍甚至几十倍,那么如今连养老金都存在缺口的中国真的有那么多资源区管控曾吸毒人员吗?人品群众共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不然根据dp的复吸概率必然会走其他西方国家的老路。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83、84条在法理上是说的过去的,85、86条在法规中其实有点模糊情节轻重,136条虽然在法理上说的过去但其实是有很大风险隐患的。
然后我想说的就到此为止了吗?没有,我们再重新结合起来看一遍这几条行政法规的行为内容:
83条:种植罂粟等毒品未入刑(种植植株)
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买卖运输DP原材料植株)
86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原料、配剂的(生产运输经营购买DP提取物或半成品,虽然没包含生产DP成品,但我们知道只是罂粟提取物达到一定量就已构成毒品成品)
85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扩大DP初次使用受众)
84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你说第一次就是第一次?你说不知道是毒品就不知道?可能包含二次或多次供毒吸毒隐瞒的情况)
以上从第83条至第86条中涉及的行为构成了一整条生产运输推销DP的完整DP倾销产业链,这就很细思极恐了,只是有可能由于情节“较轻”不足以入刑而只做行政处罚,万一某个流程被抓了只要情节较轻不足以量刑啥事没有,但是别人都知道这个人涉过毒,怎么办呢?不是有一百三十六条吗,去租农民的地农民知道对方涉过毒吗?找货运司机运输植株和提取物司机知道对方涉过毒吗?即使被抓过一次行政处罚过,不还是能搞出第二条产业链?只要情节不严重还是行政处罚,只要全国人都染上DP,DP无罪化他不就不得不推行了吗?这可能就是推出这几条行政法规的人的根本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三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200克以上刑法中有量刑标准)、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10克以上刑法中有量刑标准)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这些都是处以行政处罚,从法理上来说这两条在与刑法重叠时是属于两罪并罚,只是明确了对还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级别进行行政处罚,所以这两条各位不必太过担心。
然后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五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的。
这里我有点疑惑,如果83条和84条确实可能有无知或者不知情等情况导致情节较轻,但这条的教唆他人吸毒带有明显恶意的行为居然也能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有人可能要说了,情节较重的刑法会予以量刑只进行行政处罚的都是情节不严重的,那我就要问了,情节严不严重谁说了算了,违法人员咬死自己不知道是毒品那情节到底算严重还是不严重?这条我觉得是有问题。
然后八十六条和我们先跳过,这条我觉得和85条一样情节严不严重的定性比较模糊,很容易钻空子。
我们直接到一百三十六条,这条确实从法理上看也是合理的,我们就不从法理上看了。这条网友们观点都是吸毒不能和其他违法行为一刀切,因为吸毒复吸率很高而且后代也会对毒品有成瘾性,很多人都担心和曾经吸毒的人员一起工作或者婚检没有查到对方曾吸过毒,其实这点沈逸其实也解释过了公共卫生基础条件完善的情况下,其实是管制的过来的,但是,前提是有充足的公共卫生基础资源,而中国这个人品基数极大的国家需要的资源会是其他国家的十倍甚至几十倍,那么如今连养老金都存在缺口的中国真的有那么多资源区管控曾吸毒人员吗?人品群众共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不然根据dp的复吸概率必然会走其他西方国家的老路。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83、84条在法理上是说的过去的,85、86条在法规中其实有点模糊情节轻重,136条虽然在法理上说的过去但其实是有很大风险隐患的。
然后我想说的就到此为止了吗?没有,我们再重新结合起来看一遍这几条行政法规的行为内容:
83条:种植罂粟等毒品未入刑(种植植株)
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买卖运输DP原材料植株)
86条: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原料、配剂的(生产运输经营购买DP提取物或半成品,虽然没包含生产DP成品,但我们知道只是罂粟提取物达到一定量就已构成毒品成品)
85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扩大DP初次使用受众)
84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你说第一次就是第一次?你说不知道是毒品就不知道?可能包含二次或多次供毒吸毒隐瞒的情况)
以上从第83条至第86条中涉及的行为构成了一整条生产运输推销DP的完整DP倾销产业链,这就很细思极恐了,只是有可能由于情节“较轻”不足以入刑而只做行政处罚,万一某个流程被抓了只要情节较轻不足以量刑啥事没有,但是别人都知道这个人涉过毒,怎么办呢?不是有一百三十六条吗,去租农民的地农民知道对方涉过毒吗?找货运司机运输植株和提取物司机知道对方涉过毒吗?即使被抓过一次行政处罚过,不还是能搞出第二条产业链?只要情节不严重还是行政处罚,只要全国人都染上DP,DP无罪化他不就不得不推行了吗?这可能就是推出这几条行政法规的人的根本目的。










